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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系QDII境外投資將有章可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04:29 第一財經日報
劉瑛 正在征求意見的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申請QDII資格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近一季資產管理規模須分別不少于20億元和200億元 繼上周證監會召集部分機構投資者聚集北京討論證券行業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準入門檻、投資范圍等相關細節之后,與會機構投資者日前收到《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并展開內部討論,反饋意見將上報監管機構。 資格標準明確量化 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基金公司申請QDII的量化條件包括,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不少于2.5億元(人民幣,下同)、凈資產不少于3億元,經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0億元或等值外匯資產。其中,管理的資產包括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 經過去年的爆發式增長,很多基金公司管理的資產規模已經超過200億元。業內人士仍表示,對于基金公司而言,3億元的凈資產仍然是非常高的門檻。目前,大部分基金的注冊資本在1億~2億元。 除基金公司外,征求意見稿定義的證券行業QDII還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申請QDII的量化條件包括:已通過證券業協會評審從事相關創新活動、經證監會批準已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億元或等值外匯資產。其中,管理的資產包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境外資產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企業年金。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QDII必須擁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投資管理人員。具體條件包括受過境外經濟、金融、投資高等教育、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獲得相關專業職稱(注冊金融分析師CFA等)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從業經歷的投資、研究人員不少于3名。 分析人士稱,在境外投資管理人員方面,合資基金公司或合資證券公司可能有先發優勢,外資股東往往會在合資公司中安插有豐富境外投資經驗的原下屬員工。一些內資基金公司則需要直接招聘或通過引入外資股東的間接方式配備境外投資人員。 投資顧問須“負責” 業內此前一直在爭論QDII產品的投資決策權的最終歸屬。如果投資決策權由境外投資顧問把持,那么QDII將依然難以培養境外市場的投資經驗。如果由QDII獨立判斷,其經驗又遠不如境外投資顧問豐富。 征求意見稿將境外投資顧問定義為:符合規定的條件,根據合同為QDII境外證券投資提供證券買賣建議或投資組合管理等服務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機構。具體條件包括,經營投資管理業務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等。 征求意見稿顯示,投資顧問全權負責投資決策的,由于其本身差錯、疏忽、未履行職責等原因而導致資產受損,投資顧問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應設額度規模上限 征求意見稿規定,取得QDII資格的基金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發起設立基金等方式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此前,華安基金公司的QDII產品以私募形式募集。 QDII在產品發行前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外匯額度。征求意見稿規定,QDII應當根據市場情況、產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設定合理的額度規模上限,并在基金、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正式生效后,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基金、集合計劃持續營銷的額度規模管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基金、集合計劃可投資于證監會批準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并應當遵守證監會規定的比例和投資限制。 此前,和銀行業QDII相關的《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由央行、銀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發布和實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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