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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全面規范中介機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 08:49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松林 上海報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范的對象除了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義務人———上市公司以外,還明確了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職責,對會計師、評估師、律師等都特別提出了針對性的要求。其中,注冊會計師兼有信息生產者和把關者雙重身份,成為除上市公司以外與《管理辦法》最為密切相關的一族。 對于《管理辦法》的出臺,注冊會計師普遍叫好。他們在接受采訪時均表示,《管理辦法》并非給注會套上枷鎖或增加責任,而是為注會的審計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抓手,有利于注會按照風險導向的審計理念謹慎執業。 首次系統規范注會審計業務 接受采訪的注會們首先加以肯定的一點是,《管理辦法》在頒布的同時,廢止了原先的一系列規則、通知,將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統一到了一個“平臺”上。 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副會長、浙江天健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胡少先表示,此次《管理辦法》將原來散見于各類通知、細則中有關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意見全部匯總在一起,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總括性規范,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和實用價值。從內容來看,不僅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監管管理,也涉及法律責任和追究形式;從規范對象來看,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中介機構、投資者以及媒體等。整個辦法脈絡清晰,內容全面,這是以前所沒有的。 胡少先同時指出,由于《管理辦法》是證監會以主席令形式發布的部門規章,在規格上比原來的規范性文件要高出一個層次,法律效力也更強。而且,這也是證監會第一次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角度,把對注會的要求歸納到一個文件當中。 中瑞華恒信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專業咨詢委員會委員張連起也表示,這是中國證監會第一次對原來不同部門不同規章如“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準則”、“IPO管理辦法”等文件中,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了一個有效的整合,這個整合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變得更加系統、更加完備、也更加重視細節。“最值得稱道的是,《管理辦法》的層次邏輯非常嚴謹有條理,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監管等,都作了一系列詳細規定。總之,這是一個集合式、集成式的文件,把有關參與各方都納入到信息披露的框架下,每一方都能找到各自相應的信息披露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違反規定后會受到的處罰。” 體現管理層專業管理精神 綜觀《管理辦法》,其中涉及注冊會計師的規范性意見較多,而在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范中,也有很大部分涉及會計業務。因此,辦法出臺后,曾有市場人士認為這又給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添了幾道枷鎖,增加了注會的責任。對此,張連起認為是一種誤解。“事實上,《管理辦法》對注會審計業務進行細致規范,恰恰表明中國證監會在專業管理方面又邁出了重要的步伐,更顯示出證監會專業管理的嚴謹程度。” 張連起說,《管理辦法》在對注會的要求中專門談到了注冊會計師應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這是新審計準則正式制定實施后,證監會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對注會做出要求,這使得證監會的信息披露監管和行業組織規范(新審計準則)能夠有效結合,這應該是辦法的一個亮點。 風險導向審計理念要求注會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完善見證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恰當發表審計結論。可以說,辦法為注會的審計工作提供了一個更清晰的邏輯鏈條,督促注會以風險導向審計理念為準繩,盡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義務。 注會審計業務的完備指南 張連起在采訪中還反復強調,《管理辦法》是一個功能強大的“工具包”,特別是對負責見證程序和發表見證結論的注會而言,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路線圖和行動指南。 “尤其需要一提的是《管理辦法》第30條,這一條注明了上市公司必須臨時公告的21項重大事件,其中80%是有關財務方面的事項,和注冊會計師的業務密切相關。”張連起稱,原來的規則對于重大事件的規范不很完備,細節規范也不太到位,這給會計師的工作帶來一定麻煩。比如有的公司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總是不以臨時報告形式披露,而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這就違背了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原則。此次第30條作了如此精細的規定,將消除信息的不對稱,讓信息更有用,更透明。 業內人士也指出,上市公司將信息“生產”出來后是需要注冊會計師進行把關的。《管理辦法》的一大功能,是為注會的審計工作提供了“操作手冊”。原來一名注會要判斷一家上市公司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提請管理層履行披露義務很難把握,有了這第30條,讓注會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督促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另外,《管理辦法》也為注冊會計師和管理層和上市公司治理層溝通提供了有力“武器”,相信在這一辦法的指導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將得到提高。(本系列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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