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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通知要求基金公司必須加強投資者教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 06:59 證券日報
◆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嚴厲打擊非法基金傳銷 ◆ 基金公司必須從管理費中提取投資者教育基金 ◆ 基金銷售機構必須建立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 □ 本報記者 侯捷寧 昨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的通知》。 通知指出,加強投資者教育是基金行業賴以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通知明確了開展投資者教育的主要內容:一是要幫助投資者了解證券投資基金;二是要幫助投資者了解自己,權衡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三是要幫助投資者了解市場,明確基金的價值決定于其投資標的物的價值,是由其投資標的的基本面決定的;四是要幫助投資者了解基金發展歷史,基金是長期理財工具,而不是短期炒作的發財工具;五是要幫助投資者了解基金管理公司。 通知要求,各機構應嚴格按照“全面計劃、系統部署、循序漸進、點面結合、持之以恒”的基本原則,將投資者教育工作基礎化、系統化、正規化、經常化。 通知稱,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組織編寫投資者教育的宣傳材料,在主流媒體進行公益廣告宣傳;組織地方證券業協會有層次地開展投資者教育;通過公開宣傳,嚴厲打擊非法基金傳銷,維護會員機構的合法權益;定期對會員單位的投資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巡檢和指導。 通知規定,各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從管理費用中提取充足的費用作為投資者教育基金,專項用于投資者教育工作費用列支。此項費用不得用于產品經營銷售、公司形象宣傳等其它用途。同時,基金管理公司應加強投資者服務中心建設,保證足夠的人員配置,保持溝通渠道的順暢高效,及時解答投資者的疑問。基金管理公司還須明確年度投資者教育工作計劃,認真實施具體方案,并留存相關工作記錄,以備監管部門評估。 通知強調,各基金銷售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完善投資者服務中心的建設,做好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制作統一標準的宣傳推介材料和《風險提示函》,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為的管理,完善客觀有效的基金風險評價體系,加強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和評介,真實準確地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鼓勵基金銷售人員在銷售活動中主動要求投資者確認閱知《風險提示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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