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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時披露信息將立案稽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01:53 東方早報
據新華社北京2月4日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或辦法)2月3日起正式實施,中國證監會昨天以答記者問的形式,再次對該辦法進行了解讀。 《管理辦法》首次引入“公平披露”概念,強調A+H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可內外有別。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資者平等獲悉同一信息。在境內外市場均發行股票或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對違反《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等,證監會可以將其違規事實及所受到的處罰及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其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有報道稱,從今年開始,如果上市公司不及時披露定期報告或者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證監會將立案稽查。 針對以往個別公司董事會未勤勉盡責,不去充分了解情況就以“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搪塞了事,披露有效性不足的問題,辦法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在此情形下,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情況,必要時以書面方式向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查詢。對于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及時向上市公司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 在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方面,辦法也作出硬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 辦法是證監會以主席令形式發布的部門規章,也是證監會在1993年頒布現行信息披露細則以來的第一次全面修改。 證監會答問 1.公平披露 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資者平等獲悉同一信息。 具體要求包括:一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向全體投資者公布,不得提前向單個或者部分投資者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其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二是上市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內幕信息。三是在境內、外市場均發行股票或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2.重大事件披露 凡是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價格敏感性信息),上市公司均應披露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管理辦法》中以列舉方式對重大事件進行了界定。 上述規定是重大事件披露的最低要求。無論有無相關具體規定,或上市公司發生的事件沒有達到相關披露標準,但上市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也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3.臨時公告義務 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三)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 4.信息披露日常監管 證監會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 證監會對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補充,并調閱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有義務及時作出回復,并主動配合證監會的調查。 5.信息披露責任 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勤勉盡責,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時性承擔責任。 具體來說,對于公司臨時報告,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對于公司財務報告,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6.違規如何處罰 對違反《管理辦法》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監會可以采取進行監管談話、出具監管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規事實及所受到的處罰及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違反證監會規定的,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行政處罰的,證監會依法處罰。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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