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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劉波和闞治東受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 13:00 《財經》雜志
被控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辯方作無罪辯護,稱“消防員不應承擔放火責任” □ 本刊記者 畢愛芳/文 2月2日下午2時許,深圳市羅湖區法院三樓刑事審判廳,中國證券市場的“元老級”人物、原南方證券總裁闞治東走上了被告席。 坐在他身旁的,是同案另一名被告——原南方證券董事長劉波。兩人被羅湖區檢察院控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主要罪狀是連續大量買入、自買自賣哈飛股份(上海交易所代碼:600038)。 闞、劉二人均在2006年3月初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同時被捕的還有原南方證券另一任總裁郭元先。在被捕11個月之后,郭元先被免于起訴,闞、劉二人則被控上法庭。 二人被捕時,南方證券已經不復存在:這家全國最大的證券公司因挪用巨額客戶保證金、操縱市場,于2004年1月2日被行政托管,一年后被正式關閉。至2005年9月,其證券類資產被建銀投資收購,重組為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南方證券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闞治東、劉波被捕,是中國處置違規券商以來第一次追究最高管理層刑事責任。在法庭旁聽席上落座的20余人,多為被告的親朋。辯方作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分歧明顯。 操縱股價控罪 檢方指控,2000年12月18日哈飛股份在上交所上市后,南方證券及下屬華德資產管理公司(下稱華德公司)、上海天發投資公司(下稱天發公司)違反《證券法》關于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的規定,陸續在上海、深圳、南京、北京等25個城市45家證券營業部以法人或自然人名義,開設了289個資金賬戶,下掛1611個股東賬戶;自2000年12月至2004年1月間,分倉買賣哈飛股份,操縱股價。 劉波自2000年12月至2002年1月期間,先后擔任南方證券總裁、董事長。據起訴書,其任職期間,與原南方證券副總裁孫田志(已另案判決)等人組織、領導公司成員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大量買賣哈飛股份;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或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交易,影響哈飛股份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從而達到控制、操縱哈飛股份股價的目的。 檢方指出,2000年12月28日、2001年1月17日,由劉波批準,南方證券分別劃撥4.5億元和2.5億元資金至南方證券自營總部,用于哈飛股份等幾只“重點股票”的投資。至2001年10月31日,南方證券控制的上述相關賬戶合計持有哈飛股份數量,首次超過其流通盤的50%。 闞治東,自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期間擔任南方證券總裁。起訴書稱,闞任總裁期間,為使公司重倉持有的哈飛股份股價不致大幅下跌,又繼續組織、領導公司成員加大投資,以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投資風險,致使南方證券所持哈飛股份數量持續上升。南方證券采用自買自賣手段操縱哈飛股份比例超過60%的時段,主要集中在闞任職的2003年3月至2003年10月間。 兩大操縱手段 起訴書稱,南方證券操縱哈飛股份交易價格的具體行為表現有二。 其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大量買賣哈飛股份。 自2000年12月18日起,南方證券參與操縱哈飛股份的1611個股東賬戶開始大批買入哈飛股份,當日合計持倉量占哈飛股份流通盤的7.04%;2001年4月20日,合計持有哈飛股份首次超過總股本的5%,達5.35%;2002年11月11日,合計持有哈飛股份首次超過總股本的30%,達到30.15%;2003年9月8日,合計持股哈飛股份市值達到最高,為21億多元;2003年10月8日,持股哈飛股份數量達到最高,占流通盤的85.07%;2003年12月17日,買入哈飛股份金額達7500多萬元,為單日買入最高值。 截至2004年1月2日,南方證券累計交易哈飛股份動用資金達151億多元。 其二,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2000年12月18日至2004年1月2日,南方證券自買自賣哈飛股份占同期該股票總交易量的32.17%;其中在2003年6月24日,發生單日最大自買自賣量,占當日哈飛股份總交易量的92.24%。上述期間,發生股東賬戶間自買自賣交易日為569日,占哈飛股份期間交易日723日的比重為78.7%。 自哈飛股份上市日至2004年1月2日的總共723個交易日內,南方證券控制的1611個股東賬戶在660個交易日都進行了交易,其中在655個交易日對價格產生過影響。自哈飛股份上市日至2003年9月8日,股份最高漲幅為119.7%,而同期上證綜合指數下跌30.1%。 非罪辯護 針對檢方的上述指控,劉波在法庭陳述時稱,他任職期間對哈飛股份的買賣并不知情,主要由當時南方證券主管自營業務的副總裁孫田志負責投資。闞治東亦表示,其上任之初幾個月里,對哈飛股份的投資實情并不了解。 公訴人則認為,南方證券操縱哈飛股份股價長達三年之久,動用資金累計逾百億元,劉、闞二人作為公司最高決策層,對此重大投資決策竟然不知情,顯然于情、于理、于法都說不過去,而且很多證據都證明二人參與了決策。 闞治東律師陶武平指出,起訴書令闞治東為另外兩個犯罪單位——華德公司和天發公司的操縱股價罪承擔刑事責任是錯誤的。華德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為南方證券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為90%;天發公司則非南方證券下屬公司,兩者之間毫無投資關聯關系。 陶武平認為,南方證券、華德公司、天發公司是三個獨立法人,即使華德公司與南方證券有“母子關系”,也應各自承擔刑事責任,母公司不能在承擔自己刑事責任的同時,還另行承擔子公司的刑事責任,且單位犯罪并無“共同犯罪”之說。據此,闞治東并無在華德公司、天發公司的任何身份,檢方令其個人承擔華德公司、天發公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犯罪責任于法無據,屬于“代人受過”。 然而公訴方認為,共同犯罪有兩個要求,即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無論單位和個人,只要有這兩點,都應以共同犯罪論處。現有資料表明,華德、天發兩公司的所有資金和主要業務骨干均來自南方證券,實際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是共同犯罪的當然結果。 辯方還稱,2002年6月21日,闞治東受深圳市政府之托,“臨危受命”擔任南方證券總裁;到任之前,南方證券已危機四伏,實際虧損已達23億元,資金鏈瀕于斷裂。如今起訴闞治東,猶如讓一名消防隊員去承擔放火責任,對其是不公平的。 當天庭審歷時四小時,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財經》雜志網站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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