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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不得涉足有價證券及金融股權投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01:36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俞靚 北京報道 中國銀監會日前修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取消了原辦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擔保”等業務。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租賃公司、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及其他銀監會認可的金融機構可以成為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此外,境內外銀行在開辦融資租賃業務方面享受到同等的“國民待遇”。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內容還包括:第一,原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新辦法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并提出必須滿足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二,新辦法取消了原辦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擔保”等業務,增加了“吸收股東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業務,根據《辦法》,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如下業務:融資租賃業務;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等,但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此外,新辦法重點就關聯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在關聯交易上,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建立關聯交易的識別、審批及報告制度;在售后回租業務上,要求真正實現合格租賃標的物的買賣及租賃,防止把售后回租業務做成貸款。 該負責人還表示,新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施行后,中國銀監會即將按照嚴格、審慎的原則開展金融租賃公司的市場準入工作,首先選擇幾家具有申請意愿、實力較強、符合新辦法要求的商業銀行批準設立金融租賃公司。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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