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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廣夏案兩年終審結 培鑫公司代銀廣夏公司賠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 09:58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周崇華 記者1月19日從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股民關注的“銀廣夏”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經銀川市中院歷時兩年審理,于2006年12月30日全部審理終結。判決書對“銀廣夏”虛假陳述事實、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和原告的訴訟請求金額及追加的訴訟請求予以認定。同時,鑒于“銀廣夏”公司無法賠償的現實情況,法院確認由第三人培鑫公司按原告訴訟請求金額加上追加的利息請求,以每10元支付2.2股“銀廣夏”股份代“銀廣夏”公司向原告進行賠償。 涉及原告836人標的1.74億 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1994年6月1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01年8月2日,銀廣夏股票收盤價為30.79元。2001年8月3日,銀廣夏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緊急停牌至2001年9月9日。其間,《財經》雜志刊登《銀廣夏陷阱》一文,對銀廣夏虛假陳述行為進行了披露。2001年9月10日,銀廣夏復牌,當日股價跌停至27.71元,隨后又是連續10個交易日的跌停板,至2001年9月26日,股價跌至8.70元(收盤價)。 2002年4月23日,中國證監會作出《關于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以下簡稱《處罰決定》)。2002年5月29日,銀廣夏因虧損等原因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停牌半年。2002年12月16日銀廣夏復牌,恢復交易至今。 “銀廣夏事件”發生后,“銀廣夏”股價急劇下跌,持有“銀廣夏”股票的投資人損失慘重。 銀川市中院作為“銀廣夏”公司所在地中級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了股民訴“銀廣夏”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2004年8月16日,“銀廣夏”案訴訟時效截止,銀川市中院經審查,正式受理94件,涉及原告836人,標的1.74億元。 331人同意調解502人領到判決 調解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的一項審理原則。2006年上半年,以“銀廣夏”股權分置改革為契機,銀川市中院主持原、被告及第三人(銀廣夏法人股股東)進行調解,最終有331名原告同意第三人以每10元支付2.2股“銀廣夏”股票的方式代為賠償。剩余503人則不同意調解。 2006年11月,“銀廣夏”公司董事局會議通過了《以資本公積金轉贈股本解決中小股民訴訟問題議案》。公司擬以資本公積金轉贈不超過2000萬股的股份,用于解決剩余的中小股民訴訟問題,具體按每10元訴訟請求賠償不超過2.2股本公司股份的比例計算。2006年12月21日,“銀廣夏”公司召開200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方式,對上述議案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為,贊成176866507股,占有表決權股份的99.5689%。 銀川市中院認為,議案作為一種補救措施,為全面解決“銀廣夏”案提供了可能的條件。2006年11月23日至12月6日,銀川市中院對涉及502名原告的46件案件,經重新劃分后進行了合并審理。庭審中,“銀廣夏”公司提出,由于公司資產嚴重惡化,無法向原告賠償,請求由第三人培鑫公司代為賠償。 至2006年12月27日,由于只有少數原告與“銀廣夏”公司及第三人培鑫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大多數原告的調解工作則以上海訴訟群體不同意而暫停,12月28日至30日,銀川市中院制發了涉及502名原告案件的民事判決書。此案前后共發出法律文書8000余份。 本報銀川1月22日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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