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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松緊有度:證券業協會大修創新類券商申請門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3:27 第一財經日報

  凈資本、保證金第三方存管成要求重點

  任亮

  繼去年10月16日,降低了對創新類券商和規范類券商評審標準后,上周五中國證券業協會又對《關于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一次較大范圍的調整。其中,凈資本、客戶保證金第三方存管要求等成修改重點。

  此次以修訂稿的形式對《辦法》進行修改后,對凈資本的要求更為靈活,改為根據券商的業務經營牌照制定相應的凈資本要求,使一些在內部控制和管理上較為優秀的公司可以申請成為創新試點類公司。

  修改后,經營單一證券經紀業務的券商最近半年凈資本不低于1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的最近半年凈資本不低于3億元,同時也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或其他證券業務的,每增加一項證券業務,其凈資本要求需相應增加2億元;既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也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或證券自營業務、或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或其他證券業務的,最近半年凈資本不低于8億元。

  《辦法》還放寬了綜合治理工作開展以來,一批新設立的公司持續經營期限。由于其中一些公司資本實力雄厚,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體系完備,風險管理制度良好,除存續年限外,各方面均符合創新類券商條件。為鼓勵和支持這些公司進行業務創新,增強內控管理和業務發展的空間,《辦法》例外規定: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期間因證券公司重組新設立的公司,持續經營十二個月以上(含十二個月)。

  有松亦有緊。經過兩年多的券商綜合治理,考慮到國內券商目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的落實情況,《辦法》提高了該項要求,要求申請創新類試點券商必須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上能完全落實七大體系、六大原則的要求。并要求其制定切實可行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并已啟動相關工作,并得到該券商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認可。

  《辦法》同時還細化了對申請試點券商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體系的要求:刪除了對申請試點券商在《辦法》公布以前不規范業務清理的相關要求,并增加了對申請試點券商現行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債券回購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合規的要求。

  截止到2007年1月16日已有19家券商獲得了創新試點資格。而對于這些在《辦法》修改前已通過評審的創新試點類券商,要求其應當自修改后的《辦法》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符合修改后的創新試點類券商申請條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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