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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房地產稅收調控趨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 11:06 中國證券網

  新華社消息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16日公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月1日起,對全國房地產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

  《通知》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對于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同時,對于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以及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通知》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于預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土地增值稅的從嚴征收,將加大

開發商的囤地和開發成本,縮減房地產企業利潤,這意味著國家進一步通過稅收環節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力度。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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