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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連發三起非法金融大案 共有數省上萬人受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 09:23 中國證券網

  經濟參考報消息 吉林省連發三起超億元非法金融大案,共有數省近1.5萬人受騙。受騙者無法追回錢款,還有的因此傾家蕩產。在50多名不法分子受到懲處的同時,探究超億元金融大案頻發的原因,極具警示意義。

  三起超億元非法金融大案,騙了近1.5萬人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對原長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羅連國、原長春市商業銀行科技城儲蓄所主任吳海峰相互勾結 ,涉嫌金融憑證詐騙金額近1.2億元大案作出終審裁定,以擅自發行股票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羅連國死刑;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吳海峰死刑。

  羅連國,1957年11月生于吉林省長春市。1992年7月,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被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1999年,羅連國成立長春天利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這是集酒店經營、銷售制冷設備等于一體的公司。

  2000年,羅連國經其司機介紹,認識了原長春市商業銀行科技城儲蓄所主任吳海峰。羅連國稱其公司資金緊張亟需用錢,希望吳海峰從銀行里幫忙弄點兒錢,吳海峰當即應允。吳海峰提出由羅連國拉一部分儲戶到他的儲蓄所存款。由羅連國給儲戶11%或15%不等的高息,并給吳海峰10%的好處費。

  自2001年8月至2002年11月,羅連國、吳海峰先后通過他人,攬得儲戶233人次到吳海峰所在的儲蓄所存入人民幣1.2億余元。吳海峰在儲戶存款預留密碼時,將儲戶所留的密碼篡改為111111或123456,后將儲戶的姓名、身份證號、存款金額及篡改的密碼告訴羅連國,羅連國自己或指使他人冒充儲戶填寫儲戶取款憑條,使用吳海峰所篡改的密碼,通過吳海峰在銀行內部的具體操作,在無儲戶儲蓄存折的情況下,將230多名儲戶的存款取出。

  2002年11月13日,羅連國和吳海峰兩人因事發被刑拘。經查明,羅連國除已向部分儲戶兌付人民幣3100萬余元外,余款人民幣8700萬余元除給吳海峰好處費200余萬元外,其余贓款被羅連國占有。案發后,公安機關從羅連國和吳海峰處收繳款、物折合人民幣4500萬余元,現已返還被害者,但缺口仍很大。

  在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調查這起大的金融憑證詐騙案時,羅連國涉嫌擅自發行

股票罪的事情隨即被查出。

  原來,為了還上這些儲戶的錢,羅連國費盡心機,想出了將長春天利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長春天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然后發行股票套錢的方法。2000年,羅連國向長春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提出申請,該委員會同年8月同意由羅連國等六位自然人共同以發起方式組建長春天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的股本總額為8500萬元人民幣。羅連國拿到批文后,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決定長春天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1元或1.1元的價格向社會發售“天利原始股票”8300萬余股。隨后,羅連國又與吉林省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簽訂自然人股托管協議,并登報公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長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開始托管登記”。先后有3047人在吉林省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登記托管自然人股。

  2002年10月,羅連國又登報公告,謊稱“天利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駿陸控股有限公司將于2002年11月在香港創業板上市,天利集團的原始股票,將于2003年11月正式上市流通”。隨后又向866人次配股近4300萬股,收取現金1500余萬元。最后羅連國擅自發行股票涉案金額達一億多元。

  2006年3月31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羅連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吳海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近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長春的這起大案告破后,在吉林市發生的另一起非法集資大案引起廣泛關注。吉林“納士塔”公司,從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也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共在吉林市、長春市、延吉市等地非法集資金額達1.23億元,受騙群眾4887人。

  隨后,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吉林“納士塔”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國民和團伙主要成員楊向明、侯林坤非法集資罪罪名成立,依法判處死刑,另外20名案犯也分別被判刑。

  在“納士塔”之后,吉林市公安機關又傳出消息,吉林市“新同舟”公司涉嫌非法集資2.24億元大案告破,27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網。

  2004年6月,43歲的吉林市人楊皓翔,以虛假驗資的手段,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楊皓翔隨后又伙同他人,以月息6%至10%的高額利息作誘餌,先后在長春、延吉、沈陽、大連、鞍山、遼陽以及安徽等省(市)大規模非法集資,總金額達2.24億元之多。

  此案受騙群眾涉及吉林、遼寧和安徽三個省共5500多人。

  職能部門加強監管的同時,人們也應增強防范意識

  在吉林省超億元非法金融大案中受騙的群眾認為,各職能部門應加強監管,不應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在“天利案”中受騙的楊明德稱,他的錢是用來養老的,因此不會輕易相信任何人。之所以受騙,完全是因為相信了銀行。如果銀行部門加強自身的監管,就不會讓別有用心的人“鉆空子”。

  賣掉房子在吉林“納士塔”公司投入54萬元的王女士說,“納士塔”公司花巨資籌辦

演唱會,政府各相關部門也都到場。種種跡象都使人產生一種公司很有財力、很有發展前景的錯覺。

  眾多辦案人員認為,人們應加強法律意識,防止上當。

  吉林市公安局一位姓王的辦案民警說:“這些受騙的人85%以上都是婦女,年齡多集中在50歲左右,并且大部分為離退休人員。他們沒有賺錢的途徑,也沒有更多的法律知識,當聽說有了高利息回報這一掙錢‘捷徑’,就毫不猶豫地將錢投了進去,有的甚至把買斷工齡錢也都一下拿了出來,有的把準備養老的錢也套了進去。”

  相關人員指出,這幾起非法金融大案,在運作過程中,都暴露出了許多漏洞,只要多求證一下,就可以揭穿其騙人的本質。

  據了解,“天利案”中,羅連國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發售“天利原始股票”。隨后,他又登報公告,謊稱子公司要在香港上市,最后造成3000多人被騙。人們只要到相關部門查一下,完全可以避免被騙。吉林市一姓馮的民警介紹,“新同舟”公司案中,楊皓翔對外宣稱主要經營五金交電、服裝百貨等。可是到楊皓翔被抓,也沒有開展這些業務。“吉林‘納士塔’公司也不例外,從成立到‘崩塌’,從來沒有生產任何產品,雖有點兒設備,但從未啟動。大家只要多想一想,他們所承諾的高額回報,資金從哪里來,就不難認清其騙人的本質。”馮民警說。

  社會應形成合力,避免金融大案發生

  吉林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察總隊的負責人提醒廣大群眾,不要落入金融詐騙的陷阱。這位負責人說,國家早就明確規定,采用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違反金融機構規定,以提高利率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是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辦理公眾存款業務,必須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銀行、金融機構依照中國

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才有權開辦此項業務,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均無權開辦公眾存款業務。

  專業人士也分析了這幾起大案的社會因素:一是詐騙者的欺騙手段極富誘惑力,他們抓住一些人急于賺大錢的心理,通過虛構產品的高額市場回報、對投資者許諾高比例的利息回報等,使一些群眾在“賭一把”等心理驅使下,冒險投資;二是民營企業缺少合法的融資渠道。此外,銀行利率過低,沒有其它好的投資項目,一些民間資本擁有者在別人的宣傳和誘惑下,便參與進來。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于曉光建議,有關職能部門從公司注冊、運營監管等方面應加強管理,對存在問題的堅決予以查處和取締,司法機關應加大對構成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從而形成社會的“合力”,避免金融大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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