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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底線亮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 02:02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明 北京報道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亮出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間和空間“底線”。 稅務總局通知指出,主管稅務機關對以下三種情況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這一通知自2月1日起執行。 通知還強調,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社科院財貿所專家認為,這一通知亮出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間和空間“底線”,一方面使稅務機構在征收這一稅種時更有操作性,另一方面,也規范了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義務。 通知還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稅;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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