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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歐紡織品首遭反吸收調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0:35 中國證券報

  

資料圖

  本報實習記者 王錦

  “一波還未平息,一波又來侵襲!边@句

歌詞用來形容我國1300多家
紡織品
企業此時的心情最恰當不過。2006年12月28日,歐盟委員會正式發布公告,開始對我國出口的化纖布發起反吸收調查,而此時距歐盟對我國化纖布作出反傾銷終裁僅一年多。

  本次反吸收調查對我國紡織品企業來說是頭一遭,雖然反傾銷裁決后我國部分業內專家曾發出過此種預警,但歐盟年尾突然“發難”還是讓眾多涉案企業措手不及。記者向業內人士了解得知,反吸收調查是反傾銷的“后置”行為,審查的重點是涉案產品的價格,涉案企業已開始積極應對。

  反吸收重點審查價格

  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的一位人士介紹,這次歐盟對我國化纖布的反吸收調查是建立在2005年反傾銷案基礎上的,“類似于反傾銷復審,但又不同于反傾銷復審”。

  據了解,2005年9月歐盟委員會宣布對中國的聚酯長纖面料征收最終反傾銷稅。該案涉案金額達5.8億美元,被稱為中國紡織品出口“第一大案”。此次歐盟發起的反吸收調查距裁定反傾銷未足2年。

  WTO反傾銷協議中并沒有規定反吸收的內容,但歐盟規定了反吸收制度。根據歐盟反傾銷條例規定,作出反傾銷終裁決定后,反傾銷程序進入5年的征稅期,期間如果發現反傾銷措施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可以發起反吸收調查。

  有著多年反傾銷經驗的北京市環中律師事務所王雪華律師介紹,反傾銷稅是向相關產品的進口商征收的,征收反傾銷稅加大了進口商的成本,通常情況下進口商會轉移進貨渠道或提高產品價格,歐盟正是希望以此來消除出口商的價格優勢。但這兩種結果都是出口商不愿意接受的,因此出口商、生產商可能會與進口商達成某種協議,以降低出口產品價格為代價分擔進口商加大的成本,如此一來,產品價格沒有變化或者不升反降,就規避了征收反傾銷稅的效果,是一種“吸收”行為。

  相比于反傾銷調查,反吸收調查的程序更為簡單。“反傾銷審查的重點是涉案企業是否具有市場經濟地位,而反吸收調查只審查涉案產品的價格。如果調查認定存在吸收行為,歐盟將向出口商、生產商征收高額反吸收稅,最高幅度可達原審反傾銷稅率的兩倍!蓖趼蓭熣f。

  或將繼續封殺出口機會

  作為紡織品大國,我國在歐洲市場一直占據重要地位,本次反吸收調查無疑會給我國化纖布的出口帶來影響。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副會長曹新宇表示,如果此次歐盟委員會經調查認定存在“吸收”行為,征收的高額反吸收稅肯定會繼續“封殺”我國紡織品企業的出口機會。

  據悉,此次被反吸收調查共涉及全國1300多家企業,涉案的化纖布有8個稅號,包括染色和印花聚酯長纖面料,聚酯長纖面料主要用于制作西服里襯、睡衣、女式內衣、運動衣、工作服及外套等服裝產品。

  曹新宇介紹,在2005年征收反傾銷稅后,我國化纖布的出口數額就受到影響,在歐盟市場的占有率從第1位下滑到第6位。此次歐盟再次發起反吸收調查,其后果可能是在目前的反傾銷稅基礎上再加征新的高額反吸收稅,無疑會令我國化纖布出口“雪上加霜”。

  涉案企業積極應對

  如何應對此次反吸收調查,是中國紡織品出口企業最關心的問題。對此,王雪華律師表示,涉案企業一定要積極應訴。由于反吸收調查時,調查方只看涉案產品出口價格是否下降,不會主動考慮產品實際價值是否降低,因此,企業必須主動提出產品實際價值降低導致出口價格下降的有力證據。

  曹新宇認為,企業首先必須“知彼”,要充分了解歐盟關于反傾銷、反吸收方面的法律規定,紡織進出口商會此前已經給許多企業進行了這方面的培訓;其次是“知己”,企業要準備好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出口單據、財務報告、

審計報告等。另外,也有業內人士表示,歐盟規定可以對初始調查過程中進口產品的價格進行評估,這意味著涉案出口商不僅需要注意規定調查期內的出口價格,而且在調查開始之日起也需注意出口價格,因為這些價格均有可能作為認定是否存在“吸收”行為的判斷依據。

  另據紡織品商會有關人士介紹,由于反吸收調查不考慮損失和共同體利益,不涉及產業損害,因此,紡織品商會不會再統一代表企業應對,企業是完全的應訴主體,目前各涉案企業都在積極準備應對,尤其是在反傾銷案中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26家“勝訴”企業,因為這對于他們保住反傾銷案取得的“成果”意義重大。

  此外,曹新宇還提醒,歐盟業界此前向歐盟委員會遞交的對我國亞麻布發起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歐盟委員會已經立案,亞麻布也有遭遇反傾銷調查的可能,國內紡織企業必須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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