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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積極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06:52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

  二○○七年一月

  一、前言

  (一)訂立《大成積極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大成積極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大成積極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的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中國證監會對有關本基金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約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為準。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簽訂之日起成為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本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四)現行法律法規變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項變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關事項變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或權益無不良影響,經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協商一致,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進行公告,可以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即對本合同進行修改。

  二、釋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下轉D13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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