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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和證券法有利于資本市場的創新與發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 11:25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月3日電(記者江國成)據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介紹,新《公司法》《證券法》從2006年年初實施以來,相關配套法律制度得以逐步確立,對促進資本市場的創新與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也為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的直接融資體系,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他表示,作為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和市場監管的基本法律制度,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公司法》《證券法》及有關配套制度與其他國內外利好因素一起,推動并促成了2006年我國資本市場的蓬勃發展和強勁增長。 張穹說,一年來的實踐證明,修訂后的《公司法》通過降低公司設立的實質條件和減少、簡化設立審批,以及嚴格公司的清算、解散制度,設置了“寬進嚴出”的市場進入與退出機制,為擴大就業、繁榮市場和維護交易秩序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環境;通過適當縮小強制性規范的比重,合理擴大任意性規范的調整范圍,凸顯了放松行政管制、尊重公司自治和交易主體責任自負的精神。 他認為,新的公司法體現了健全內部權力制衡機制,防范公司控制權道德風險的要求;保障了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債權人、職工等的合法權益,既切中我國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時弊,也有力回應了“內部人控制”等世界性公司治理難題的挑戰。 他表示,修訂后的《證券法》通過豐富證券市場的產品類型、交易方式和主體種類,為激發證券市場的活力和創造力提供了廣闊的制度空間;通過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具體化為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等相關責任人的要求,以及調整、充實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模式和監管措施,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構建了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安全網;有效維系了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投資信心與參與熱情。 張穹說,目前,法制辦正與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共同加緊進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監管條例》的起草工作。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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