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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資本運作下的落馬高管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 10:28 法制日報
唐萬新、顧雛軍、張海、周益明……2006年一批大企業高管紛紛落馬。他們面臨著從昔日在商界叱咤風云到今天失去人身自由的轉變;從年初唐萬新被判有期徒刑8年到年末周益明被判無期徒刑,體現了司法領域對資本市場犯罪的打擊。 縱觀高管們的落馬歷程,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到職務侵占、挪用資產,甚至詐騙,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大多發生在投融資、資產重組、兼并收購等過程中,資本運作之手顯而易見。 本報記者 周斌 “我要有一家銀行就好了” “我準備40歲退休,去歐洲打獵。”在一次好友聚會的飯桌上,喝下一口伊力特牌烈性酒,唐萬新對在座好友說道。 “能退得了嗎?”坐席對面的唐立久當即質問道(唐立久:東西部經濟研究院院長,已相識唐萬新20多年)。 “為什么不能?”唐萬新掐滅手中半支煙,盯著唐立久反問道。 大約10年前,有人預言唐萬新將在40歲時一貧如洗,他當時卻把它作為笑料四處宣揚。 然而時過境遷,唐萬新的“退休打算”恐怕難以實現了。在德隆旗下“老三股”(“新疆屯河”、“合金投資”、“湘火炬”)股票被大量拋售、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遭到擠兌時,德隆如無法及時獲得大量資金,將面臨垮臺。 危急關頭,唐萬新選擇控制更多金融機構來解決德隆所需資金。在他指揮下,德隆借助上海友聯,組織金新信托、德恒證券、恒信證券等公司,采取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與公眾簽訂委托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 從2001-2004年間,德隆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50億余元人民幣,最終未能兌付172億余元。 通過金融機構委托理財是合法的,但德隆采取“承諾保底”等方式則背離了法律。這些方式看似把風險轉嫁給了德隆自己,實際上一旦德隆資金鏈出現斷裂,很容易發生多米諾骨牌效應,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而大多數投資者很難看到這一點,面對比銀行高出幾倍到十幾倍的回報率,大量資金蜂擁而至。坊間傳聞,德隆案爆發后,一些江浙的個人老板被套資金數千萬甚至上億,后跑到德隆總部找唐萬新,痛哭流涕乃至下跪,唐面對昔日熟人如此這般,亦無可奈何。 事實上,“40歲將一貧如洗”的預言在“金新信托”遭擠兌后一直是唐萬新心中懸掛的達摩克利斯之劍。2004年12月10日,武漢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他簽發了逮捕令,40歲的唐萬新在看守所里“領教”了武漢的嚴寒。 高墻內,憶往昔崢嶸歲月,唐萬新常感嘆道:“如果當年我有一家銀行就好了。” 要一家銀行又豈是唐萬新一人的夢想,至少還得算上顧雛軍。其實他們都曾經擁有過“銀行”,不同的是,唐萬新的“銀行”來源于公眾存款,顧雛軍則把上市公司當成了“銀行”。 檢方公訴書稱,2001年5月,顧雛軍為收購科龍電器,大量虛報注冊資金;入主科龍后,連續做三年假賬來夸大科龍業績,使科龍股票順利摘掉“ST”(退市風險警示);挪用公司大筆資金,用于注冊新公司和歸還貸款。據此,檢察機關認為,顧雛軍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 在2006年11月、12月兩次開庭中,顧雛軍當庭否認了全部罪狀。他堅持稱沒有挪用科龍一分錢,反而是格林柯爾的慷慨贊助才使科龍轉危為安;他甚至用“你們根本不懂得家電行業的慣例”來反駁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因為已被拘押15個月之久,顧雛軍提出了取保候審。 《中國證券報》報道中描述,顧雛軍設計了一個通過新挪用科龍資金彌補以前挪用款的獨特“還款計劃”。顧雛軍在2005年4月期間通過江西格林柯爾劃轉了5.3億元資金至江西科龍彌補欠款窟窿,而這筆資金中至少有2.38億元為新挪用科龍自身的資金。 在幾家上市公司之間把錢來回騰挪,用本公司的錢還本公司的債,顧雛軍是真正把錢用到了“哪里需要哪里去”。 相比唐萬新和顧雛軍,張海和周益明“玩家”的成分似乎更為純粹。 張海和周益明的共同點是:兩者收購企業時都沒有依靠自己或自己所能控制的資金,收購完成后,通過大量挪用資金還借款,導致企業經營困難、股票市值一路下滑。 例如周益明得知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星電力”)欲出售國有股后,用銀行貸款反復倒賬,臨時組建明倫集團;利用會計師事務所做的假審計報告達到收購資格;通過送禮、送錢違規獲得銀行貸款。 2003年3月,周益明成功得手明星電力,又迅速“出手”,為歸還銀行貸款,違規擔保、拆借資金、投資設立子公司等,至當年7月短短4個月 內,他從明星電力劃走5.5億元巨資。事發后,周益明被訴合同詐騙,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成也高管敗也高管 2001年4月,杭州西湖賓館,德隆國際全體董事會。 會議主題只有一個:如何處理“金新信托”。7名董事唇槍舌劍,論證材料在圓桌臺上紛亂滑動,最后的觀點統一于:“金新信托”破產。 唐萬新雙臂交叉,默不做聲。 所有人停頓下來,目光轉至唐萬新,唐掃視眾人:“破產,如何面對江東父老(“金新信托”涉及數萬名新疆委托理財的自然人)?” 爭論聲再次響起。 4個月后,蘇州東山賓館,再議“金新信托”。唐萬新仍然以一敵七,他一意孤行,力排眾議,結果唐萬新勝出,德隆集團全力保“金新信托”。 如果按7位董事的意見,“金新信托”將“順利”破產,也就不可能發生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說。但唐萬新的個人魅力和絕對權威起了作用。唐立久曾經這樣形容他:熱情、滿懷夢想、敏銳好奇、強勢獨斷、善施計謀、江湖義氣、情篤誼重、建新履舊…… 德隆許多高管有一共同認識:向唐萬新匯報工作時,思路會被其左右,自己變得毫無主張。光彩集團總裁向宏說:“唐萬新的磁場太強了,每次搞得我的磁場都沒了,當我高談闊論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后,唐卻用寥寥數語將我說服。” 唐萬新的“乾綱獨斷”,正好印證了唐立久的觀點:“當德隆面對重大決策時,經常是董事局代替股東會,執委代替董事局,最終由唐萬新做決定。 讓唐立久印象最為深刻的是,一次唐萬新率領德隆核心團隊在新疆某度假村小溪捕魚、狩獵場捕獵,眾人分頭圍追堵截獵物,唐萬新一人來回于小溪旁和狩獵場,跳著腳大叫著指揮,唐立久說:“唐萬新具有天生的指揮欲和號召力。” 正是這種英雄主義的性格特點,德隆得益于此而迅速壯大,從大肆販賣原始股到投資二級股票市場,從操控流通股到收購法人股,從幾百元創建的小公司發展到中國最大的民營企業之一,唐萬新功不可沒;但德隆壯大后,唐萬新的英雄主義卻成了德隆致命的“毒藥”,唐萬新的想法便是德隆的想法,德隆逐漸成為唐萬新的私人財產。 無怪乎唐立久在評論唐萬新和德隆時說:“因為唐萬新,德隆才能壯大而頂天立地;因為唐萬新,德隆亦迅速倒塌而衰敗。可謂成也萬新,敗也萬新。” 而張海、周益明等,落馬主要因為他們存在投機觀念,想假借資本運作謀求個人利益。 在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朱武祥看來:“健力寶出售時選擇張海,本身就是個錯誤。”朱武詳把資本家分為兩種出身,一種以柳傳志為 代表:“做過企業而且成功過,對企業經營有切身理解,可以正確看待企業和有耐心經營企業”;另一種便是張海,在股票市場上叱咤風云:“讓他預測一個企業發展前景可以,評價一個企業是否值得投資可以,但他沒有真正經營過實業,突然得到一個大型公司,特別是一個問題比較多的公司,又是競爭激烈、產供銷復雜的快速消費品公司,他不擅長,也無耐心和能力。” 事實證明,得手健力寶后,張海的耐心確實沒有抵擋住其技癢難耐的“資本之手”。不久,他以收購河南寶豐酒廠作為健力寶多元化的第一步,之后迅速聯姻深圳足球俱樂部、投資四川縣城建廠、受讓華意壓縮國有股、入主西北化工……雖然其中一些投資略有斬獲,但對當時資金周轉本就困難的健力寶來說,向外過多的投資無疑是雪上加霜。 周益明在入主明星電力后,幾乎把精力都放在了資產“騰挪術”上。作為明星電力第一大股東,周益明順利當選董事長,并立即著手修改公司章程,改組董事會;控制明星電力后,馬上開始挪用該公司資金用于還款、投資等,結果造成明星電力經營困難、股市大跌。周在被捕后也交代,他原打算“撈”上幾億元后讓明倫集團破產,以便抽身退出。 應該說,高管落馬的原因很多,包括資本市場環境所限、相關監管力度和執行法律不夠、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缺失、高管個人性格使然等,其中所有原因都與高管個人相關。 經濟學界的一聲重嘆 德隆案爆發后,社會輿論罵聲四起,罵聲背后,是經濟學界重重的一聲嘆息。 國資委研究中心宏觀戰略部部長趙曉感慨道:“德隆還沒有成為往事,德隆也許終究將成為往事,但重要的是我們要以德隆為戒。” 唐立久把德隆的失敗歸結為資金鏈的斷裂、多元化結構失調、總體戰略幻夢、唐萬新個性化沖突、公司治理缺位、企業文化熵殤等原因。他具體分析說,德隆的6個敗因中,比較起來資金鏈斷裂、多元結構失調是兩個表象,而總體戰略夢幻、唐萬新個性化沖突是德隆潰敗的實質,但造成表象和潰敗實質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缺位和企業文化 熵殤。 經濟學家鐘朋榮多年來系統研究了中國企業失敗的案例,將失敗的原因歸納為造名陷阱、做大陷阱、多元化陷阱、多地化陷阱、負債陷阱、資本運營陷阱等十大陷阱。而他也直言不諱地表示,德隆幾乎同時掉進了其中大部分陷阱,“失敗在所難免。” 僅僅從唐萬新做實業的歷程來看,德隆敗因中最顯而易見的是:重蹈覆轍。從1988年到1990年,唐萬新就吃到了多元化的苦頭。經過3年擴張,唐萬新涉足電腦打字、學生課外輔導教材、化工、服裝等數十種領域,大多以失敗告終,被債主追債,被銀行訴至法院。此后,唐萬新一度遠離實業,靠股票市場掙了個盆滿缽滿。有了資金后,唐萬新再度從容進入實業,德隆卻 又迅速走上了多元化的老路。 唐立久總結說,德隆的成長經歷集中了中國民營企業存在的所有問題,對德隆進行深入的探析,能為中國民營企業的成長提供警示和啟迪。“生存比發展更重要,賺錢比出名更重要,適應比優秀更重要,企業領導人做決策時腦袋要清晰,上要看天(國家戰略、政策),下要看地(自身是否具備相應的實力:人、財、物)。” 如果說企業以德隆為戒,那么高管要以周益明為戒。 2006年12月1日,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周益明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周益明也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第一個以詐騙罪追究其掏空上市公司行為,并判處無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 資本玩家的“低犯罪成本”早已成為法學界熱議的話題。分別定罪量刑導致懲罰力度不足與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矛盾,造成了資本市場犯罪打擊不力的現狀。 而對周益明案的判決,似乎有可能扭轉這一局面。 周益明代理律師閆永安在接受本報采訪時頗多“怨言”:“我覺得周益明案與顧雛軍案極為相似,可公訴方的起訴罪名卻完全不同。”顧案以虛假出資、會計造假、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分別起訴,根據刑法271條、272條等相關規定,因此外界普遍猜測顧雛軍的刑期在10-20年之間;而周以合同詐騙立案、起訴,雖然涉案金額遠不及顧,卻被判無期。 閆永安承認,周益明案確實存在虛構注冊資本、違規拆借、挪用巨額資金等行為,但絕不能把這些行為簡單相加,一并以合同詐騙罪處理:“這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公訴方則認為,明倫公司及周益明等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24條、第231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構成合同詐騙罪。 外界聲音更多傾向于:周益明案以合同詐騙罪的處理將有利于今后資本市場的有序發展,對“空手套白狼”的資本玩家們有震懾作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學專家稱,資本市場的犯罪行為有其獨特性,上市公司大股東犯罪手法中以虛假注冊資金、挪用資金等為常見,目的都是為了套取上市公司的資金,而在之前司法實踐中,通常割裂這一系列行為而分別定罪量刑,忽略了整體上的欺詐性,降低了打擊的力度。他強調,處理資本市場犯罪時,應當特別注意其侵吞國有資產犯罪目的的連貫性,要解決好法律適用問題,正確、充分應用現有法律,以利于準確有力地打擊犯罪。 解決之道 -清華大學經管學院教授朱武祥:我國資本市場的成熟之路 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于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之時。如果以時間段劃分,我國資本市場可分為:沉寂期、投機期、長期低迷期和規范發展期;以發行角度劃分,可分為:無限制期、額度制期、通道制期。 我國是有管制的資本市場,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早期大多是自由放任式的。經過數十年乃至上百年的發展,相比我國資本市場更透明化、準入和淘汰機制相對規范、相關的法律條文也比較完善。 在成熟的資本市場,企業價值是用預期收益的貼現值度量,即根據行業發展前景、企業未來的成長性、成功的歷史經驗等因素來評價企業的投資價值。而我國企業估值主要體現在企業變現能力和賬面價值上,企業出售價值會比較低,而收購又以現金為主。前者容易產生資產價值低估,后者收購方為籌集大量資金容易違法違規。 我國資本市場正在摸索中走向成熟。近幾年違法違規事件曝光的比較多,一是之前監管不嚴,存在的很多問題相關部門沒有追查而遺留下來了;二是市場發展、完善,相關法律的配備需要一個過程。即便在資本市場發達的美國還存在安然、世通事件。中國資本市場的犯罪行為經常與企業重組相關,因為之前國內企業施行改制上市,誰先改誰先上,導致上市企業良莠不齊,上市后缺乏持續成長能力,不久便陷入困境。政府為了避免企業退市,鼓勵重組。重組容易產生非法的關聯交易,或在買殼過程中,收購方通過控制上市公司信息大撈一筆。 政府需要加快資本市場建設,滿足企業融資需求以及投資者對更高的投資回報的要求,為企業發展提供更豐富的金融產品和解決方案。 -北京理工大學人文學院教授胡星斗:環境體制與高管素質共進 中國資本市場問題多,是因為中國之前資本市場的“官本位”性:無論是企業的準入上市、各種管制措施,大多是政府官員說了算,而不是靠市場運作。導致股票市場過去一直是信息披露不規范、黑幕重重、種種坐莊行為。 發達國家企業上市大多是登記制,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上市,有獨立的資格委員會來審查認定,上市后在當地備案。而國內之前上市是批準制,即對各個省市下發指標、名額,比如一個省一年能夠上市2-3家企業。那么多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都想上市,權力又掌握在政府或一些官員手中,既容易產生腐敗,又不能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為現在出現的大量問題埋下了隱患。 還有,我們的中介環境也成問題。企業出事牽涉中介機構在國內非常普遍,顧雛軍、周益明等案都牽涉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在資本市場發達的國家,中介制度是非常完善的,中介市場也組織得非常規范,中介機構比較講信用,特別愛惜自己的名聲,極少出現做假賬的事,而且一旦被查處,懲罰極重。而中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很多都做假賬,甚至是不做假賬就生存不下去的怪圈。 當然,企業家個人的素質也需要提高。目前國內企業融資環境確實相對比較困難,很多企業家急于把企業做大,這種矛盾通常可以靠上市來解決。為此,企業家不惜代價上市;一旦上市后,又沒有“為社會創造財富,為股東創造利益”的意識,拿到大量資金卻很少考慮使用后產生的風險問題。 再則,國內很多企業家的心理也不太正常,鋌而走險的思想非常嚴重,期望一夜暴富,為此不擇手段。真正的企業家,應該從企業的長遠發展來考慮,不是說要把企業盡快做到最大,掙得錢最多,而是看企業比誰走得更遠更持久。而很多企業家沒有正確的企業發展規劃,喜歡搞多元化經營,這很容易出現問題,一旦資金鏈斷裂,企業可能馬上垮臺。我認為目前中國的環境還不適合企業家搞多元化經營,企業家應該集中精力把上市公司的主業做大做強。 -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保樹:企業內部治理結構需要規范 中國在資本市場已有足夠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資本市場中出現的問題大多不是因為法律缺失,而是在有法的情況下人們不去認真實施和執行法律。 在商法領域,有《公司法》、《證券法》等,對資本市場中形形色色的違法違規行為都有所規定。現在的問題是,許多人膽敢冒違法的風險,明知違法仍然去做,企圖在違法而不被人發現時占“大便宜”。企業、企業家如何守法是關鍵。企業家一定要有法律意識:法律看似在限制企業,實際上是在保護企業發展。受到限制,是因為你沒有守法。保護過程中當然也包含限制,如果所有企業都無法無天,誰的權利也保護不了,更別談發展了。 約束機制是企業治理的重要內容。新老《公司法》都明確規定,不能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資產,這是董事、監事、高管的義務。《公司法》還規定,董事、高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新《公司法》比原《公司法》更為充實。所以,我認為高管出事是他自己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追究企業高管個人的責任。 張海案、周益明等人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能夠輕易得逞,確實存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問題。外部的監督、檢查很重要,但內部的治理更應重視,特別是監事會不能當“花瓶”,不能形同虛設。如果董事、高管違法的惡果已經造成公司嚴重損失才發現,這個監督還有什么意義呢? 這次,新《公司法》第55條增加了一個規定: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還增加第151條關于信息提供的規定:董事、高管人員應該如實向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監事行使職權。這都給監事會進行監督創造了條件。如果監事會應監督能監督而不進行監督,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勤勉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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