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將全面升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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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12月28日 05:53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何鵬 中國證券欺詐民事賠償制度即將實現“改版升級”。 2006年12月4日,在新修訂的“兩法”即將迎來實施一周年之際,中國第一例因虛假陳述而引發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件———“大慶聯誼案”經歷五年風雨歷程,終于走完了
法律專家表示,今后將會有更多證券欺詐行為的受害者可以向大慶聯誼的投資者一樣獲得民事賠償,因為新《證券法》已經構架了證券欺詐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相關的司法解釋也在緊鑼密鼓的制定之中。 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與后兩者側重于制裁和懲罰不同,民事責任更強調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但遺憾的是,雖然證券欺詐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但是舊《證券法》只規定了“行為人實施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對其他欺詐行為,均沒有明確規定民事責任。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最高人民法院至今仍只受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 根據證監會統計,從證監會成立至2005年6月底,共查處違反信息披露行為110件,操縱市場行為19件,內幕交易行為7件。另據記者粗略統計,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公布的2005年6月至2006年9月底作出的56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18起涉及到挪用客戶保證金。 這就意味著,那些深受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和欺詐客戶之害的投資者,只能眼看著那些曾經欺騙他們的上市公司、券商及其高管接受行政或刑事處罰,卻無法作為原告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獲得賠償。 2005年10月,這種法律缺位的現象得到根本扭轉!靶隆蹲C券法》第69條更加詳細的規定了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明確規定了各種相關行為人的歸責原則,并在第76、77、79條明確規定,如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或者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郭鋒教授對記者說。 為了進一步貫徹新《證券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緊張制定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此前在公開場合表示,新《證券法》司法解釋將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欺詐客戶等類型的侵權行為進行認真研究,針對每類侵權行為在行為認定、行為人及其主觀過錯方面的要求、歸責原則、賠償范圍和損失計量等問題作出細化規定。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將《證券欺詐民事責任研究》確定為重點調研課題,課題組負責人是證券法律專家、中央財經大學郭鋒教授。自6月份課題啟動后,課題組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大量調研。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法官表示,今后出臺的《證券法》司法解釋將充分吸收課題的研究成果。 郭鋒表示,雖然中國證券欺詐民事賠償訴訟起步時間不長,但在證券欺詐民事訴訟中損失方式的計算、因果關系的推定、訴訟方式的確定等許多問題在理論上和制度建設方面都取得很大進步,制定中的司法解釋一經出臺,必將會帶動我國證券欺詐民事賠償訴訟的真正全面升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