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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明確信息披露要求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12月28日 03:26 中華工商時報

  見習記者 張媛源 27日北京報道

  今日起至明年1月7日,證監會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據悉,此舉是為配合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的要求!掇k法》對1993年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進行了全面修訂,并全面總結了近幾年來的信息披露實踐和現行制度。

  《辦法》首先明確規定,在境內、外市場均發行股票或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同時,還對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與臨時報告的信息披露提出詳細要求。

  《辦法》要求,當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就相關情況及時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類似的披露情況要求包括十幾種,如公司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董事、1/3以上監事或經理發生變動等內容。

  在招股書的披露方面,《辦法》要求,凡是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相關規定是否明確要求,均應在招股書中披露。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后,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在定期報告披露方面,《辦法》要求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交易所判斷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證監會立案稽查。而當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報和中報的,證監會應立即立案稽查,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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