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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須主動求證媒體報道真實性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2:53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A+H公司披露應同步 證監會昨起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本報記者 周翀 媒體報道上市公司,投資者向相關上市公司董秘求證時,董秘不能說“我不了解情況”。為杜絕信息披露的不規范性和不公平性,做到信息有序流轉到上市公司的“出口”,并在第一時間向所有投資者公平披露。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通知,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全文見D4) 《辦法》詳細規定了上市公司內部信息事務管理的流程,明確了董事、監事、高管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例如,《辦法》要求上市公司制定詳細的信息披露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確應披露信息,確定披露標準;明確未公開信息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流程;明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部門及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職權等,規定“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上市公司應披露信息,持續關注傳媒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業內人士指出,這意味著今后上市公司不能再對應披露事項給出“不了解情況”等含糊其辭的答復。 據了解,中國證監會出臺《辦法》主要有四個因素:一是適應“兩法”要求,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董事、高管誠信責任;二是貫徹落實國發34號文精神,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三是針對全流通環境下董事、高管操縱市場能力大大增強的現象,進一步明確、細化其承擔的披露責任和義務;四是綜合考慮監管實踐需要,對原有措施做出相應調整。 有關人士表示,與以往的監管措施相比,《辦法》有兩個突出點:一是提高了臨時報告披露監管的法律效力,二是明確了上市公司內部信息事務的管理流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義務。《辦法》確立了分階段披露原則,要求上市公司在發生重大事件,或根據重要時點,分階段“立即”、“及時”進行披露。從階段上看,包括重大事件“難以保密”、“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發生異常波動”等情形,要求上市公司根據重大事件的發展,及時披露其進展、變化。 與證監會強調二級市場監管的思路一致,《辦法》強調了股價異動時的信息披露行為。《辦法》規定,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的交易異常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當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及時了解真實情況,并及時作出公告。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向相關各方了解,并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為保證信息披露的公平,《辦法》規定,在境內、外市場均發行股票或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也就是說A+H公司披露應公平。《辦法》同時規定,證監會可以對銀行、證券、保險等特殊行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別規定。 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反《辦法》的行為,《辦法》根據證券法規定了若干監管措施和制裁措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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