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非法證券活動案例解析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 10:26 證券日報
非法出售股票 騙得錢財二千萬 最終鋃鐺入獄 上海高院終審判決集資詐騙主犯潘學成無期徒刑 □ 本報記者 侯捷寧 12月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潘學成、韓楓集資詐騙、被告人張桃盛、宗麗群、金燕非法經營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維持一審對被告人潘學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韓楓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張桃盛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金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的判決。鑒于宗麗群在二審期間具有立功表現,依法以非法經營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七萬元。 2004年4月,潘學成(臺灣省籍)、韓楓通過他人以韓楓名義在美國加州設立了美國必得利財金集團公司,又以張桃盛為首席代表,設立了上海代表處,并開始以西安現代新農業股份公司將向海外上市為名,向不特定投資者非法出售股票。同年5月,潘學成、韓楓獲悉陜西唐宇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欲赴海外上市后,又與陜西唐宇簽訂協議書,約定由陜西唐宇在海外設立公司,設定2000萬股權,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價格負責在境外募集資金。協議簽訂后,潘學成即指使韓楓通過他人以陜西唐宇負責人王群安等人名義在美國加州設立王氏國際控股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其后,潘學成制作了虛假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戰略投資人說明書”等宣傳資料,虛構了王氏公司投資陜西唐宇1400萬元的事實,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陜西唐宇的規模,編造了陜西唐宇海外上市模式等。潘學成、韓楓還指使被告人張桃盛、宗麗群、孔祥宏(另案處理)等人招募員工,采用撥打電話等方式,向被害人散發上述虛假宣傳資料,將所謂“反向兼并、買殼上市”的操作方式灌輸給被害人,以投資獲利周期短、回報率高和承諾回購為誘餌,以每股0.6美元的價格騙取不特定被害人購買王氏公司股票。在銷售王氏股票過程中,還誘騙被害人支付一定的差價后將部分先前投資的新農業股票轉換為王氏公司股票。 同年7月至10月,潘學成、韓楓先后又以張桃盛為法定代表人設立了上海曄利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金燕為法定代表人設立了上海炯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并在環球大廈、新世紀廣場、東方路等處設立銷售點。潘學成、韓楓分別讓張桃盛、宗麗群、金燕、孔祥宏等人負責在上述各點銷售王氏公司股票,每銷售1萬股提成1.5萬元,承包經營,自負盈虧;潘學成、韓楓還以贈送、打折名義欺騙承包人和公司員工購買王氏公司股票,借此蒙騙被害人。同年9月,陜西唐宇獲悉潘學成、韓楓等人做不實宣傳、在國內非法銷售王氏公司股票后,即拒絕在所售股票上簽名、蓋章,并函告必得利公司終止合作關系。為繼續實施詐騙,潘學成還指使韓楓私刻了王氏公司印章,并偽造王群安簽名,繼續對外銷售股票。 同年11月,潘學成等人對外宣稱的上市期限將至,為繼續騙取被害人財物,潘學成以其個人名義通過律師以10萬美元價格購買了TUTTLE公司(該公司系在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報備,但未獲上市資格)。同年12月13日,潘學成、韓楓召開新聞發布會,謊稱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購了已在美國OTCBB上市的TUTTLE公司,并合并為W&B公司還謊稱王氏公司股票將在2005年3月在美國OTCBB上公開交易。會后,潘學成對外繼續銷售王氏公司股票。 至2005年2月案發,被告人潘學成、韓楓共騙得章某等數百名被害人購買王氏公司股票,折合人民幣2000余萬元。其中,張桃盛負責出售股票140余萬股,宗麗群負責出售股票190余萬股,金燕負責出售股票29萬余股。 為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潘學成、韓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張桃盛、宗麗群、金燕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張桃盛、宗麗群、金燕不服,向上海市高級法院提出上訴。市高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于宗麗群在二審期間具有立功表現,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針對當前與非法證券活動相關的各類刑事案件屢有發生、被害人人數眾多等情況,有關專家提醒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需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經營證券業務需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者應到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現階段我國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只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1998年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投資者不要被假象所迷惑,不要對任何非法證券活動抱有幻想,應當提高防騙識騙能力,自覺知法、懂法、守法,遠離非法證券活動,防患于未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