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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布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10:51 證券日報
●外資銀行明年1月可吸收存款 ●75%存貸比寬限期為五年 ●10%貸款集中度寬限期為三年 ● 外國銀行代表處將納入《條例》及《細則》規范范圍 □ 本報記者 雷陽 昨日,中國銀監會正式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此細則已于2006年11月1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3次主席會議通過,并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一同自2006年12月11起施行。 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28日介紹,《細則》全面體現了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取消非審慎性規定、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的原則;明確了外資銀行設立機構、開展業務包括從事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申請程序和審批時限;明確了外資銀行初次經營人民幣業務仍須滿足“開業三年、連續兩年盈利”的條件。 《細則》共有六章,134條,分別為總則、設立與登記、業務范圍、任職資格管理、監督管理、終止與清算六個部分。其中此次修訂增加了49條,刪去了35條,修訂了76條。其中規定了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初次開辦人民幣業務仍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兩年盈利”的條件。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下設分行在其總行獲準的業務范圍內,經授權開展人民幣業務,無需批準。 銀監會表示,外國銀行分行在完成相關手續后,自《細則》施行后1個月內,即2007年1月,即可吸收境內公民100萬以上的人民幣存款;對于轉制成法人的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細則》施行后3個月內,即2007年3月,即可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業務。 銀監會明確表示,出于審慎監管和實施國民待遇角度考慮,保持外資銀行業務的穩定持續的經營,將給予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執行資產負債比例及貸款集中度等監管指標方面相應的寬限期,其中最長為五年的過渡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 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資產負債比例方面,銀監會明確給予其五年的過渡期,要求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規定。 對于外資銀行貸款集中度方面,銀監會明確其寬限期為三年,外商獨資銀行及中外合資銀行應當于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的規定;在寬限期內,其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授信余額最高不得超過其資本的25%。 銀監會規定,對于轉制為法人的外商獨資銀行,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建立獨立、完整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于未能建立的,在獲準開業后給予2年的寬限期。除此之外,外資銀行其他方面未達到《條例》、《細則》中新修訂相關規定的,給予其一年的寬限期,應當在2007年8月1日前符合規定。 出于全面綜合監管考慮,外國銀行代表處為外國銀行在華分支機構的一種形式,外國銀行代表處被納入規范范圍。此次修訂增加了有關信息披露、跨境大額資金轉移報告、關聯交易、業務外包等的規定,明確了特別監管措施的內容。 銀監會還表示,為轉制成法人的外國銀行提供高效通道并給予相應的激勵。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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