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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延長“鞍鋼JTC1”認購權證行權期的公告(等)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股票代碼:000898 股票簡稱:鞍鋼股份 公告編號:2006-029 權證代碼:030001 權證簡稱:鞍鋼JTC1 關于延長“鞍鋼JTC1”認購權證行權期的公告 受鞍鋼集團公司委托,本公司現發布如下公告。 根據2005年12月1日《鞍山鋼鐵集團公司關于鞍鋼新軋鋼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認購權證之上市公告書》,“鞍鋼JTC1”認購權證將于2006年12月5日存續期滿,行權日為2006年1 2月5日一天。 近日,公司獲悉有部分投資者反映“鞍鋼JTC1”認購權證行權期短。應廣大投資者要求,為保證“鞍鋼JTC1”認購權證持有者有充分的時間行權,鞍鋼集團公司同意將“鞍鋼JTC1”認購權證的行權期延長到三個交易日,行權日為2006年12月1日、4日、5日。這種調整是從保護投資者利益角度出發而做出的,對公司股票及權證沒有影響,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行權日期。 除上述事項外,“鞍鋼JTC1”認購權證行權的其他相關安排未變更。 鞍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關于鞍山鋼鐵集團公司 延長“鞍鋼JTC1”認購權證行權期的法律意見書 致:鞍山鋼鐵集團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本所”)受鞍山鋼鐵集團公司(“鞍鋼集團”)的委托,就鞍鋼集團延長“鞍鋼JTC1”認購權證行權期(“本次行權期延長”)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經辦律師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對涉及本次行權期延長的有關事實和法律事項進行了審查。 本所及經辦律師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查閱了其認為必須查閱的文件,包括鞍鋼集團提供的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有關記錄、資料、證明,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就本次行權期延長有關事項向鞍鋼集團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做了必要的詢問和討論。 本法律意見書是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及經辦律師僅就與本次行權期延長有關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的出具已得到鞍鋼集團如下保證: 1. 鞍鋼集團已經提供了本所及經辦律師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要求提供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材料、確認函或證明。 2. 鞍鋼集團提供給本所及經辦律師的文件和材料(包含副本和復印件)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并無隱瞞、虛假和重大遺漏之處。 對于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及經辦律師依賴有關政府部門、鞍鋼集團或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行權期延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經辦律師根據《證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鞍鋼集團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鞍鋼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為“鞍鋼新軋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股權分置改革 根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股份公司進行了股權分置改革。2005年11月11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國資產權[2005]1407號文《關于鞍鋼新軋鋼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有關問題的批復》,原則同意股份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2005年11月23日,股份公司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通過了《鞍鋼新軋鋼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股改方案”)。根據股改方案,為取得股份流通權,鞍鋼集團承諾向股改方案實施時的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流通A股股東每10股支付2.5股股票和1.5份行權價為3.6元、存續期為366天的歐式認購權證。 二、“鞍鋼JTC1”認購權證發行并上市 2005年12月1日,鞍鋼集團公布《鞍山鋼鐵集團公司關于鞍鋼新軋鋼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認購權證之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根據《上市公告書》,“鞍鋼JTC1”認購權證的基本情況如下: 1.認購權證交易代碼:030001;認購權證交易簡稱:鞍鋼JTC1 2.標的證券:股份公司A股股票 3.標的證券交易代碼:000898 4.認購權證發行人:鞍鋼集團 5.認購權證類別:備兌認購權證 6.認購權證上市數量:113,097,855份 7.行權方式:歐式認購權證,即于認購權證存續期間,認購權證持有人僅有權在行權日行權 8.認購權證存續期間: 366天(自認購權證上市后首個交易日之日起算,含該日,即2005年12月5日起至2006年12月5日止) 9.行權日:認購權證存續期最后一個交易日 10.行權比例:初始行權比例為1,即1份認購權證可按照行權價向鞍鋼集團購買1股股份公司的A股股票 11.結算方式:證券給付方式結算,即1份認購權證可按照行權價向鞍鋼集團購買1股股份公司的A股股票 12.上市時間:2005年12月5日 13.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三、本次行權期延長 為保障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證“鞍鋼JTC1”認購權證持有者有充分的時間行權,2006年11月22日,鞍鋼集團出具《關于延長“鞍鋼JTC1”認購權證行權期間的函》,同意將“鞍鋼JTC1”認購權證的行權期延長為三天,行權日為2006年12月1日、4日、5日。 經適當核查,本所認為,鞍鋼集團本次延長“鞍鋼JTC1”認購權證行權期不違反《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增加了“鞍鋼JTC1”認購權證持有者行權時間,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鞍鋼集團應就本次行權期的延長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 唐麗子、周 寧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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