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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鄭百文賠償案完美落幕 維權活動獲完勝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11月16日 06:14 中國證券報

  宋一欣(blog)

  鄭百文的全稱是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2000年10月31日,新華社記者發表署名文章《鄭州百文:假典型巨額虧空的背后》,揭露出鄭百文公司在有效資產不足6億元、虧損超過15億元、拖欠銀行債務高達25億元的背后是虛假陳述的欺詐行為。該文成為對鄭百文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最早的揭露,由此引發了這座紙糊大廈坍塌的一連串事件。

  民事賠償制度的始作俑者

  實際上,鄭百文事件還不自覺地導致了中國證券法制建設的一次大變革。以2000年鄭百文事件與猴王事件被揭露為契機,導致了證券界、經濟學界和法律界質疑當時針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只有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而沒有民事賠償制度的不足。專家們強烈呼吁借鑒海外法制建設的成功經驗,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為目的,引入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集團訴訟制度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一年半后,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建立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五年后,通過《公司法》的修改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但保護投資者權益一個重要制度———集團訴訟制度則至今尚未建立。盡管如此,鄭百文事件被揭露后六年來,中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取得了長足的進展,截至目前,已經有二十二家存在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被投資者起訴,起訴原告逾萬人。所以說,鄭百文是中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產生的始作俑者。

  引發問責獨董第一案

  鄭百文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后,2000年12月31日,鄭百文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了重組方案。2003年7月18日,鄭百文公司重新復牌上市,不久,鄭百文更名為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聯商社。在鄭百文公司重組過程中,不少反對重組方案的中小投資者提起的訴訟,當時曾經轟動一時,也為證券市場及財經媒體所關注。但是這些案件中的原告最后均沒有取得成功,主要原因是舊《公司法》中存在明顯的缺陷,缺少有關收購重組中異議股東享有股份價值評估請求權和股份回購請求權的制度性規定。實際上,在這個案例中,當事人各方的立場與法院的處理結果均無可非議,可以非議的是當時存在明顯缺陷的公司法制,這是我們立法上缺乏前瞻性所付出的代價。在許多情況下,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是共通的,完全可以采用拿來主義的做法,而不必采取反復總結經驗、不斷試點試錯的后掠式立法模式。

  2001年9月27日,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做出后,鄭百文公司及大部分被處罰人員沒有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而被處罰對象之一、時任鄭百文公司外部董事(相當于現在的獨立董事)的陸家豪不服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對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后來,北京一中院做出了維持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的一審判決。對此,陸家豪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2年11月18日,北京高院做出終審判決,判決維持一審原判,駁回陸家豪的上訴。應該說,陸家豪案實質上是中國獨立董事法律責任第一案。

  同時,2002年11月14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檢察院的公訴,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對鄭百文公司原董事長李福乾、原總經理盧一德、原財務處主任都群福做出認定其有罪的判決。在證券市場中,一個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分別處以行政處罰、刑事制裁,并被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的案例并不多見。這種兼有刑事、行政、民事的“大滿貫”式的結局,根據我的記憶,大概也就六、七家而已,鄭百文當然位列其中,其他還有紅光實業、銀廣夏、大慶聯誼、圣方科技、科龍電器等。

  維權活動取得完勝

  200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通知,權益受損的鄭百文投資者因此得以向河南鄭州中院提起訴訟。當時,由于法院對投資者提交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材料的立案審查持續了好長一段時間,最后,估計大約只有十位以內的投資者正式立案起訴。時至今日,我仍感到很困惑,因為像鄭百文這樣影響很大、權益受損人數眾多的案件,竟然起訴者這么少,顯然難以理解。我相信,權益受損的投資者絕對不止這個數字,可是為什么起訴人數又這么少呢?難道投資者不想或者沒有信心維權嗎?是三聯商社與其他投資者已達成了庭外和解?還是加長的立案審查期限制了投資者的起訴?我無法回答。而我所代理的范女士等三位投資者的案件則在2003年8月被鄭州中院受理,投資者要求法院判令鄭百文(即三聯商社)向原告支付因虛假陳述引起的侵權賠償款項,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整整過了一年時間,2004年11月,鄭百文民事賠償案終于在鄭州中院開庭。在庭審答辯階段,三聯商社一度以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針對的是公司重組前原鄭百文公司的違法行為,重組后的公司不應該承擔重組前公司的責任。最終,三聯商社的理由沒有被法院接受。又過了一年時間,2005年12月,鄭州中院終于下達了一審判決(判決文書下所標明的日期卻是2005年4月),判令三聯商社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范女士等三位投資者的索賠總金額超過17萬元。據了解,同類判決一共有五起。鄭州中院在其做出的民事判決書中稱,法院認為,投資者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鄭百文

股票,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后至揭露日前買入該股票,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以后持續持有該股票而遭受實際損失,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聯公司應當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上訴規定的時間內,三聯商社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的主要理由是鄭州中院在判決時沒有考慮系統風險因素等。

  今年10月20日,鄭百文虛假陳述糾紛上訴案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十多天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很快做出了二審判決,維持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即100%支持了原告投資者的訴訟請求。應該說,鄭州中院和河南高院所做出的一、二審判決最大限度維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在范女士等三位投資者的案件中,二級法院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在迄今為止的證券民事賠償判決中是絕無僅有的。至此,在鄭百文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維權活動取得完勝,可以這樣說,由鄭百文事件引起的訴訟至此也告一個段落,鄭百文也將成為中國證券民事賠償史上的歷史坐標。(作者單位: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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