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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券商欺詐投資者有望獲先行賠付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 09:43 中國經營報
11月10日,記者獲悉,曾經令股民信心倍增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實施一年多后,有望被一部體系更為完善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取而代之。 “《條例》取代《辦法》之后,對證券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將更為加大,尤其是公益訴訟制度與先行支付制度的引入,股民將無須再為券商的不誠信行為買單,而券商的流動性風險也可以藉由該條例得以救助。”來自證監會的一位內部人士告訴記者。 據悉,該條例已經過了一年多的立法論證,初稿也已幾經刪改,目前正處于證監會法律部緊鑼密鼓的最后調整中,并已納入國家立法計劃。 “按目前的進程來看,該條例有望年內通過。”該內部人士推測說。 三大亮點 A股市場運行十余年間,很多股民尤其是中小股民都曾因被券商欺詐或挪用資金而困擾,但當面對高昂的訴訟成本與專業化的訴訟需求時,他們又不得不對維權望而卻步。而條例頒布之后,這種情況將大為改觀。 在擬定的《條例》中,公益訴訟的概念被正式引出,同時,相對于《辦法》,《條例》中關于基金的使用增加了“支持投資者維權組織所需費用”的內容。這樣,在出現券商、上市公司欺詐的情況下,投資者維權組織可以通過使用保護基金購買相關股票來取得訴訟主體的資格,進而通過訴訟對侵權人提出索賠。 此外,《條例》中還設計了“先行支付”制度,也就是當投資人發現自己賬戶內的資金被券商挪用或造成損失卻難以追索的情況下,可以按一定比例將該賬戶內的資本額賣給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再由基金公司向券商代為求償。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基金公司可以先行支付投資人的損失。 “‘先行支付’制度對于遏制券商‘店大欺客’將產生良好效果,因為當面對一定意義上仍然負有監管色彩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時,券商相對普通投資人所擁有的強勢與優勢將不復存在,其違法違規行為就可以得到及時制止。”參與條例起草工作的內部人士評價說。 在保護基金的使用上,除了上述的“公益訴訟”與“先行支付”外,最大的一個亮點就是對券商的救助,《條例》中規定“在證券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保護基金可以提供緊急救助。” “事實上,券商關閉破產存在巨大隱患,社會成本高不說,金融動蕩的風險也很大。保護基金的進入,將能化解這種風險,減少社會財富的浪費。”資深證券界律師李靜傳說,“如果該制度真能推行的話,這將是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在國內進行創新的好做法。” 不過,按照《條例》當前的設計,券商要想拿到這筆救助資金也并不容易,除了需要對其賬戶進行甄別外,還需要基金公司依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向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做出書面報告,直至批準。 另據記者掌握,《條例》中還新增了“證券專業仲裁體系”的設立問題,其設立資金由保護基金提供,建立證券仲裁員庫,如果投資者在與券商簽訂的開戶協議中加入仲裁條款,即可一裁終決。這樣做的目的不但是要提高效率,而且仲裁員的判斷會比當前仍有待深入熟悉證券市場的法官判決更為專業與迅速。 基金規模已過百億 來自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數據顯示:保護基金目前的基金額已有幾百億元人民幣,主要來自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借款。盡管如此,《辦法》實施以來,保護基金的籌集與來源卻一直是引來非議最多的方面,許多人把向券商征收的部分譏諷為“券商的保護費”;同時由于很多收入都由證券交易而來(以交易為基數計算征收比例),使得人們開始擔心:如果證券市場持續低迷的話,保護基金豈不存在斷源之危? 針對這般憂慮,《條例》中對證券公司應繳納的保護基金只做了泛性規定,去除了具體的比例及數字,“這可能是考慮到市場變化的因素,不宜做出具體規定。或者留待《條例》的具體實施細則去進一步完善。”同時,基金來源新增了發行債券融資的收益,中國人民銀行的再貸款以及主管部門撥付的證券市場行政處罰的收入等,并第一次引入基金保值的具體規定,將保護基金的投資范圍鎖定在“銀行存款、購買國債及央行發行的債券與票據、或經權威機構評估認定的AAA級金融債券等。” 這樣做的目的是要讓基金額保持一個彈性區間,根據權威機構對中國證券市場的測算,100億~150億元之間是一個比較理想的額度,即使出現經營危機、發生客戶擠兌風險,100多億元的資金足以應付,而如果超過150億元,資金就會出現閑置,難以產生最大效益。 “無論從哪一個角度來說,《條例》都在力求完善,只是在基金的征收方式上仍未與國際接軌,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參與本次《條例》討論工作的內部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條例》討論的結果仍然是強制性征收,這雖然對時下防范系統風險與建立市場準入有很大益處,然而卻不能實現由市場引導投資人的機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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