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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零售方式生產證券法司法解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 02:48 財經時報
頒布剛逾一年的新《證券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遭遇不少困惑 國浩律師集團上海分所合伙人宣偉華最近一周心情不錯,她所代理的293位投資者訴大慶聯誼(600065)案,耗費了近五年周折,終于獲得補償。 10月底,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南下上海,從大慶聯誼案連帶被告方申銀萬國證券賬戶中劃走650萬元人民幣;此案的被告大慶聯誼和案件外自然人也分別支付了100萬元。 這個消息,對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副庭長張勇健來說,同樣是個喜訊。 這是因為,作為中國第一例證券民事賠償案——大慶聯誼案劃上句號,將能豐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所需的依據,并加速新《證券法》司法解釋的出臺。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審議通過。但出臺一年后,新《證券法》即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遭遇困惑。 困惑 困惑首先因A股市場股權分置改革引發。 股改后,上市公司被賦予可以購買股票的權力,這使得流通股大股東有能操縱上市公司股價的空間。 在新《證券法》中關于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雖有界定但顯粗糙,法律界普遍認為還需進一步細化。 在鼓勵業務創新方面,新《證券法》也給執行部門帶來了不少困惑。新《證券法》為中國證監會正在力推的融資融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打開了一扇門。 融資融券業務,簡言之就是券商為投資者提供融資和融券交易的業務,這類業務涉及的信用賬戶平倉權、擔保權高于質押權等均突破了目前《擔保法》中的相關界定,相關擔保關系若不從法律上進行規范,將會在操作中遇到難題。 呼之難出 業內人士把解決上述困惑寄望于新《證券法》的司法解釋上。但司法解釋制定者——最高院也有自己的苦衷。 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過程中,最高院發現,各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關《證券法》方面的訴訟過少。 不久前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所成立的研討會上,張勇健透露,新《證券法》司法解釋的制定,需要更多的案例積累和資料的搜尋。 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現已走過七個春秋。七年間,約有1萬名投資者成為原告,20家上市公司成為被告,起訴標的超過8億元。迄今為止,進入審判和執行程序的唯有大慶聯誼案一例。 立法思路 《財經時報》獲悉,盡管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出臺的明確的時間表,但最高院已有初步的思路。 按張勇健的比喻,司法解釋將以“以零售的方式出臺”。 此前,《擔保法》和《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最高院均是以整體推出的方式出臺。相較而言,新《證券法》將是以“零售方式”按逐個專題推進。 去年底,最高院有關負責人曾對新《證券法》司法解釋的輪廓有過描述。這位負責人指出,司法解釋將立足于四個方面:證券發行、證券投資、上市公司運營和證券市場各類侵權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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