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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解除權”過期作廢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李銘買房傳”《陷阱篇18》 □連晏杰 出手幾次之后,李銘意猶未盡,仍然在尋找房地產投資項目。通過朋友介紹,他與一個有意向轉讓房屋的賣家接洽。雙方表示滿意之后,賣家提出,由于尚未找到合適房源遷出,因此要求李銘在交房期限上給予寬限。李銘認為可以接受,雙方約定在簽約后一個月內交付房屋。 根據以往的經驗,李銘要求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賣家延期交付房屋,每日需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如果延期 交房超過1個月,李銘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并要求出賣方支付房價3%的違約金。 買賣完成之后賣家一直沒有買房,導致在約定交房期限屆滿后不能及時交付。延期交房即將屆滿一個月時,賣家告知李銘,可以選擇解除 在雙方繼續交涉的過程中,有消息傳來,該小區附近將有新規劃的列車通過,這勢必會對房屋價格造成一定影響。李銘立即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權,但賣家此時開始予以拒絕,反而要求李銘繼續履行合同。 律師意見: 在本案中的焦點問題是,李銘是否有權在時間段內行使合同解除權以解除合同。首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如果出賣方延期交房超過1個月,李銘作為房屋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李銘享有合同解除權。那么這個合同解除權有沒有行使的期限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合同解除權,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行使的合理期限為3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本案中,由于房屋出賣人在延期交房即將屆滿1個月時,曾要求李銘行使合同解除權,因此李銘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限為收到通知之后的3個月。如果房屋出賣人沒有發出通知催告,那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應當自屆滿1個月以后的1年之內。 由于李銘在房屋出賣人通知之后的三個月內未行使合同解除權,他的合同解除權已經消滅。在李銘希望行使解除權時,已經不享有這一權利了,本案中李銘解除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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