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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所A50股指期貨繼續交易 昨成交121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0:2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劉昆明 本報訊 在新華富時“A50股指期貨糾紛案”一審敗訴后,昨日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A50股指期貨全天成交121手,比周二全天成交104手略有提高。 對此,一位股指期貨分析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只要新華富時A50指數這個標的存在,A50股指期貨就有繼續交易的動力。但他同時也認為,從推出A50指數期貨至今的交易情況來看,新交所推出A50股指期貨完全是失敗的。根據新交所的最新數據,自推出A50股指期貨至10月22日的日均交易量為106手。上周日均交易量雖然有所回升,但仍然徘徊在115手左右。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雖然在此次判決中,法院判定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雙方于2005年12月29日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予以解除,但新華富時仍然在編制A50指數。 據新華富時指數聯席董事長布希透露,原來新華富時還有其他的合同安排,從而使新華富時可以在中國繼續編制指數。據9月20日新華富時主席兼富時集團總裁Mark Makepeace向新交所發出的一封信件的內容來看,新華富時曾與國內某家媒體簽訂過相關的合約,而該合約正是新華富時得以繼續編制A50指數的另外一條渠道。 該信件寫道:“新華富時編制新華指數的實時行情數據源于兩家不同的、與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都簽有合同的公司。第一份合同簽訂于2001年,其時新華富時編制的新華指數剛剛引入。這份合同是建立在香港的相關法律基礎上的,合約期限為10年,也就是說該合約只有到2011年才到期。這份合約提供所有新華富時繼續編制新華指數、以及許可基于該指數產生的基金產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權利!边@封信后來被新交所公布到其網站上。 不過,即便如此,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沈紅山認為,新華富時即使是與某家媒體單位簽訂了合同,也并不表明新華富時就擁有了合法使用股票及時行情的權利,因為《證券法》規定只有證券交易所才具有合法使用及時行情的權利,其他機構要想獲得這個使用權利必須得到交易所的授權,F在的問題是,這家媒體同上證所和深交所是否簽訂合同還無從得知,這家媒體是否得到交易所授權? 沈紅山還指出,目前的情況是,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是上證所唯一授權的擁有股票及時行情及其它行情數據使用權的機構。有消息稱,這家媒體同交易所簽訂的是信息傳輸合同,而不是許可合同,但外界并不清楚該合同的內容。沈紅山表示,目前沒辦法判斷這份合同的性質。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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