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0糾紛新華富時被判違約賠償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11月02日 02:19 中華工商時報 | |||||||||
見習記者張媛源 1日北京報道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昨日對A50商業合同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雙方有關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予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萬美元。 據了解,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和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雙方于2005年12月29日簽
2005年11月1日開始上交所依約向新華富時提供了上證所實時股票行情,新華富時據此編制包括中國A50指數在內的相關指數,但迄今未支付相應款項。 今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了SGX新華富時中國A50指數期貨,該指數期貨屬金融衍生產品,是以被告編制的中國A50指數為基礎,被告與新加坡交易所共同開發,在中國A50指數成份股中包含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38種股票。 得知新華富時公司在開發“中國A50指數期貨”后,上證信息公司于今年8月提起訴訟稱,要求解除雙方合同,判令新華富時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美元。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信息即實時股票行情,被告亦應恪守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第五條約定,未經原告書面許可,被告不得對上證所證券信息進行永久儲存或使用,且該條款對“使用”的含義作了明確的解釋:“包括但不限于復制、傳播、編輯、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據此,被告不得擅自利用原告提供的上證所實時股票行情開發衍生產品。法院認為,被告開發、上市中國A50指數期貨的行為,顯屬違反合同的約定。 對于新華富時公司反訴稱合同有關條款及附件有失公平。法院認為,新華富時公司自愿履行合同說明新華富時公司明確知曉其權利與義務,因此反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據此,該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2C6)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