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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司法銜接空白 海域香港清盤人內地無所作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 15:36 《財經》雜志網絡版
“海域事件”正再次折射出香港與內地司法及市場監管上的銜接漏洞。 10月30日出版的最新一期《財經》雜志報道,香港上市公司海域集團、海域化工同為出身內地的港商葉劍波家族控股,主營資產是位于廣東佛山、珠海的數間鋁廠和化工廠。7月間,海域集團發布系列公告,自曝內地子公司高達8.42億元的銀行存款不翼而飛,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清盤。此案一時間驚動粵港,成為香港上市公司近年來最大的丑聞之一。 臨時清盤,即是香港法律中的破產前調查程序。臨時清盤人獲法院授權,可接管公司進行調查,并向法院匯報,以作出是否正式清盤的判決。德勤重組及財務調查服務組中國區副主管合伙人黎嘉恩,與其同事勞建青,自7月24日被委任為臨時清盤人,赴內地調查海域子公司賬目。 7月以來海域自報“失款”,乃至自行申請清盤,均為董事會中葉劍波家族之外的董事所為。10月間,一封發自香港的舉報信寄至《財經》編輯部,指葉劍波操控內地海域子公司賬目,在公司臨時清盤后仍大量抽逃資金,并阻撓臨時清盤人查賬。 廣東省公安明確表示未曾立案調查海域境內公司,臨時清盤人亦至今不知中國證監會是否介入調查。因缺乏內地司法支持,香港證監會及警方的調查,均無力觸及海域在內地的公司資產。 《財經》報道稱,臨時清盤人在進入內地調查時,曾向內地多家銀行發函,要求對方停止向海域內地子公司支付各種款項。 海域內地子公司在經營中的大額流動資金,均由內地多家銀行作為結算行,“債權銀行紛紛向我們投訴。他們不明白,一個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怎么有權利要求銀行停止支付貨款?他們既不是司法部門,也不是政府部門。” 廣信律師事務所全朝暉律師解釋說。 這正是德勤真正的“軟肋”——具有香港法律效力的臨時清盤人身份,在內地卻無所作為,甚至得不到內地債權銀行的支持。 “在香港,法院的命令大于一切。清盤人拿著法院開出的清盤令,可以直接接管公司。”臨時清盤人黎嘉恩說,“但在內地我們做不到,我們連向當地工商管理局申請更換企業董事都做不到。無法更換內地公司的管理層,也就無法控制和托管企業資產了。”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海域事件”反映出香港與內地司法對接的兩個問題—— 其一,對境內相關企業行使境外法院發出的清盤令,應該履行何種程序?其二,即便境外企業已經被判令破產清盤,但對其在內地的運作正常的子公司,又應該采取怎樣的措施?黎嘉恩認為,正是由于兩地司法程序無法銜接,令海域案中有人借此人為制造種種障礙。 內地相關債權銀行向《財經》記者證實,中國證監會曾就“海域事件”向有關銀行問詢,但尚未向海域管理層問詢。 黎嘉恩寄望于內地監管機構伸出援手。早在1993年,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香港聯交所簽定的《監管合作備忘錄》,就已開始加強互利協助和信息交流的嘗試。 中國證監會一位官員向《財經》記者表示,如果香港方面需要對內地公司采取任何執行措施,只有通過香港司法機關向內地司法機構申請完成,否則沒有任何效力。眼下有跡象顯示,在香港單方面司法行動不力的情況下,海域矛盾雙方有意在公司內部進行整頓重組。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財經》雜志網站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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