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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細化股票期權繳稅辦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10月21日 05:37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明 北京報道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指出,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份《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重申,員工接
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凡該股票期權指定的股票為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還明確,員工以折價購入股票期權的,可以按扣除實際支付價款后的所得作為凈收入的計稅依據。

  可公開交易的要“即時”納稅

  可公開交易的

股票期權,是指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的期權。

  業內專家指出,采取A+H等方式在國內和國外市場上市的企業,如果上市地交易所推出了這個企業的股票期權交易,那么企業在授予員工股票期權時,稅務機關即可根據授予期權時交易所的市場價格計征

個人所得稅

  通知還指出,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在實際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價款后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社科院財貿所副研究員張斌指出,此前對股票期權納稅的規定是在股票期權的行權日來計征個人所得稅,“《補充通知》既考慮到了目前大部分股票期權只能到行權日才能明確價值,又把境外市場可能存在中國上市企業股票期權的情況加以了規范”。

  最多可在12個月“均分”

  一般來說,股票期權是一種長期激勵工具,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權計劃少則幾年多則數十年,需要員工在一個公司服務較長時間才能行權。

  張斌稱,雖然員工行權時間與授權時間可能間隔數年,但是稅務機關計算期權應納稅額時不可能以此為標準,因此就產生了認定最長“均分”時間的問題。

  通知指出,“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即無論行權日離授權日有多久,獲得這一期權的收益最多只能夠“除以12”,得到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業內專家認為,這項規定使得稅務機關操作性更強,但將會加重那些獲得高成長公司股票員工的納稅負擔。因為高成長公司的期權價格往往很高,按照規定在12個月內“攤銷”的話,他們行權時所適用的邊際稅率就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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