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收購監管亟待細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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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10月20日 17:14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張德斌 市場化收購不可避免地要引發反收購,但是相關主體在反收購過程中應如何規范自己的行為,目前卻并沒有十分明確的監管意見。有關專家呼吁,細化反收購監管已迫在眉睫。 操作性有待增強
“都是些原則性很強的話。”宏源證券(資訊 行情 論壇)首席律師占小平向記者指點《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關于反收購的規定,作出了這樣的評論。 《收購辦法》第33條規定:“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這表明了監管層對上市公司反收購的態度,就是鼓勵收購,限制反收購,尤其是以上市公司管理層為行為主體的反收購。”天道并購網CEO俞鐵成認為,這一規定將使以損害公司財務狀況為手段的反收購策略———“焦土政策”失去用武之地。但占小平認為,這個“好”規定的實踐效果可能因為它的不夠細而打折扣。“怎樣才算‘重大影響’?沒有明確的說法,評判起來就會有不同的標準,其間的差異可以非常大。” 在中國證監會不久前舉辦的《收購辦法》培訓班上,來自券商投行和投資咨詢公司的從業者將提問的焦點集中在操作性很強的一些具體問題上,比如什么樣的反收購措施是允許的,什么樣的是不允許的。這些問題從《收購辦法》本身很難找到非常明確的答案。 立足實際監管反收購 “對反收購采取什么樣的監管態度,最關鍵是取決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否成熟和完善。”聯合證券并購與私募融資總部總經理劉曉丹認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還不完善,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對于董事責任完善的司法監督體系沒有建立;如何防止董事權利濫用,保障中小股東的利益,便成為監管層要面對的問題了。 在公司治理缺乏外部有效監督的情況下,“敵意收購”是能夠促使完善治理的一種外部壓力。“因此如果賦予管理層太多反收購的權利,一方面不利于‘敵意收購’發生,同時也很難保障反收購的措施是否代表了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劉曉丹表示,目前監管層對反收購采取不鼓勵的立法態度,應該說是基于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現狀的一種階段性的監管舉措。 “在收購與反收購過程當中,各種反收購的手段和舉措都會在一定程度上阻撓和延緩收購,但都不是取勝的最決定性的因素。”劉曉丹認為,控制權爭奪過程中制勝的關鍵還是在表決權上取得優勢。她表示,雖然現有的監管對管理層反收購作出嚴格的限定,但這并不意味著上市公司在面對“敵意收購”的時候便無所作為,“要想反收購成功,最根本的還是爭取更多的股東在表決權上的支持,而現有法律對此又是完全支持,比如征集委托投票權,或者爭取更多的股權以及一致行動人,取得了絕大多數股東支持的反收購自然便是代表公司最正當的權益了。”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