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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威保變稱“律所”動機不純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 02:11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針對有關媒體《天威保變疑似銀廣夏》一文,公司再度澄清 證券時報記者蔡曉銘 本報訊天威保變(600550)與上海李國機律師事務所之間關于過往業績及天威英利經營狀況的爭論正在升級,繼昨日發出“嚴正聲明”后,天威保變今日再度發布澄清公告,指稱李國機律師事務所的計算方法毫無根據,且這種質疑不是純粹的業務探討,而是懷有另外的目的和動機,天威保變方面還強調保留對有關當事人提起法律訴訟的權利。 引發天威保變如此強烈反應的是有關媒體于10月11日刊登的《天威保變疑似銀廣夏》一文,在文中,李國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周愛民再度表達了他對天威保變存在虛增利潤的質疑,周愛民根據其計算認為天威保變出口收入中虛報利潤約7965.33萬元,而這也是對天威保變昨日“嚴正聲明”的回應。 天威保變方面指出,李國機律師事務所的計算方法毫無依據,因為財稅有關文件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以后,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這其中沒有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引用的有關增值稅計算過程的依據,李國機律師事務所的所謂“依據”無從可考。 另外,天威保變認為李國機律師事務所的推算過程存在明顯漏洞。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在當期材料采購金額的計算中,應用的公式為:內銷產品和存貨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內銷產品銷項稅額-內銷產品應交增值稅-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內銷產品銷項稅額-(內銷產品應交增值稅+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內銷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城建稅/7%。天威保變指出,上述推算存在一個顯而易見的漏洞,李國機律師事務所未考慮當期免抵退稅額,而天威保變當期免抵退稅額高達幾千萬元,退稅率17%,這一謬差會影響采購金額數以億計。 在推算公式上,天威保變更認為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存在嚴重錯誤。李國機律師事務所使用的一個公式為:出口產品涉及的采購材料金額=收到的稅費返還/出口退稅率。天威保變則表示該公式根本就不對,認為該公式計算出的結果是出口銷售收入的一部分,與材料采購無關。另外在公式的應用上還存在著概念混淆、數據引用錯誤、會計計量原則混亂的錯誤。 就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對天威英利經營狀況的質疑,天威保變稱天威英利的產品目前供不應求,緣于目前太陽能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仍處于賣方市場。并且天威英利正在積極運作海外上市,自2006年一季度以來,有關國際知名中介機構就已經進駐天威英利開展審計和調查工作,同時私募基金也聘請了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對天威保變進行審計和調查。上述的這些調查工作和審計工作都要進駐到天威保變實地進行,目前審計和調查已經連續進行了幾個月,天威英利海外上市工作仍在高效有序推進。 另悉,天威保變于10月10日修改了天威英利的合營合同和章程,較今年8月29日天威保變公布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有所變化。主要的補充修正內容為:天威英利的注冊資本修改為10648萬元人民幣,而原來為10000萬元人民幣;在出資比例上確定為天威保變認繳4900萬元人民幣,占天威英利46.02%股權,YingliGreenEnergyHoldingCompanyLimited(開曼公司)認繳相當于5748萬元人民幣的等值美元現匯,占天威英利53.98%的股權。由于雙方已經認繳了1億元的注冊資本,此次修訂后的差額部分將在修訂合同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分別補足。同時,天威保變也與開曼公司達成協議,如果開曼公司未能完成首次公開發行并在一家合格的證券交易所上市,雙方應就其在天威英利的持股比例另行協商。但雙方均不得將其在天威英利的注冊資本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與天威英利存在競爭業務的第三方。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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