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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和解談判有助打好證券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07:12 全景網(wǎng)絡-證券時報

  宋一欣

  9月24日,十七家律師事務所的代理東方電子案律師經(jīng)協(xié)商后,決定共同組成“東方電子案和解集體談判原告律師團”,律師團代理的訴訟標的約為3億元,占該案總訴訟標的4.6億元(起訴金額4.42億元加訴訟費0.18億元)的三分之二。律師團全體成員共同推舉了談判代表,進行該案和解談判,談判代表的談判是無償?shù)摹⒅驹感缘摹H绻院笮纬稍摪负徒獾臅嫖募莅笗r,則由談判代表在說明情況后,再由各代理律師分別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簽署與否。律師團呈開放狀態(tài),也歡迎其他東方電子案的代理律師加入其中,共同協(xié)力完成目前中國訴訟標的最大、原告人數(shù)最多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同時,律師團與廣大東方電子案原告代理律師懇切地希望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東方電子案和解的集體談判,并掌握其進程,盡最大可能維護該案原告投資者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同東方電子公司及其大股東依法達成和解。

  在

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原告投資者委托律師,律師組成律師團在法院主持下與被告進行集體和解談判,這在中國證券民事賠償司法實踐中是第一次,但在美國股民索賠訴訟實踐中是經(jīng)常采用的。這種集體談判主要是在原被告雙方可和解的條件下進行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合并調(diào)解,這不同于在法院起訴時的共同訴訟(實質(zhì)上是合并訴訟主體),也不同于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的合并審理,它只是一種在法院主持下對許多案件一起進行調(diào)節(jié)的一種手段;集體談判的談判代表并不是共同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也不是眾多訴訟案件中的共同受托代理人,更不是美國集團訴訟的首席律師,他只是由律師推舉出來進行談判的代表,形成的框架文件必須由相關當事人或代理人確認后方才有效。由于談判代表是從專業(yè)水平、案件影響力水平、公信力水平、道德品格水平基礎上推舉產(chǎn)生的,因此,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約束推舉人的權利,只具有勸慰、說服推舉人受其約束的義務,推舉人在各個階段、各個環(huán)節(jié)上自愿接受談判代表的約束,則約束成立,否則,約束力自然終止。從這個意義上說,集體和解談判實際上是包括共同訴訟和單獨訴訟在內(nèi)的眾多案件中的眾多委托代理人,自愿在調(diào)解談判過程中由法院主持下的合并調(diào)解行為  集體和解談判做法的好處,在于可以避免出現(xiàn)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的被告利用賠償支付條件、支付方式上的優(yōu)勢地位,對不同的原告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施以不同的給付標準,從而造成代理人之間相互壓價、競價,當事人之間獲賠條件與方式不同的矛盾。集體和解談判時,在法院主持下,形成一種對所有涉案當事人及代理人公平合理、機會均等、受償一致的法律環(huán)境,以最大限度保證原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否則,就有可能產(chǎn)生法律市場的混亂并使原告投資者權益受損,如果處理不當?shù)脑挘踔劣锌赡墚a(chǎn)生社會不安定因素,也有可能導致原告投資者的憤怒,從中也有可能滋生出(或伴隨)某些違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非法的利益輸送行為甚至出現(xiàn)商業(yè)賄賂犯罪行為,這同樣也不利于法院有效、快速審結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也違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鼓勵和解的本意。

  (作者單位: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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