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聯合發布司法解釋規范死刑二審案件審理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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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26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據新華社電 為依法準確懲罰犯罪,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確保死刑案件的辦案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5日聯合發布司法解釋,對死刑第二審案件的開庭審理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這個自即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明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上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開庭審理。 司法解釋還規定,除第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外,一審判處死刑 緩期2年執行的被告人上訴案件,符合兩種情形之一的,也要開庭審理。這兩種情形分別為: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出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需要開庭審理的;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的開庭審理情形的。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死刑案件,應當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審判長。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目前的刑事訴訟法針對死刑案件第二審開庭審理的程序問題規定得并不具體,兩高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旨在明確開庭審理的具體程序和審查重點,乃至對庭前準備工作、檢察院辦案程序均作出了詳細規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合議庭應當在開庭前對案卷材料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上訴、抗訴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辯護人的意見以及原審人民法院采納的情況;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在偵查、起訴及審判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原審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其他對定罪量刑有影響的內容。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應當出庭作證等幾種情形。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