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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7個設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13:23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秦 煒

  在昨天召開的首屆中國社會保障論壇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楊元偉指出,我國企業年金尚處于探索階段,其中稅收制度不健全是制約企業年金發展的原因。

  他說,由于不同層次養老保險的功能和目標均有所不同,我國對其采取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上實行的是“三免”政策,即對企業和個人繳費環節、運行環節和領取環節免征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而對企業年金,則只對企業在標準內的繳費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在其他方面則沒有稅收優惠。至于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現行稅收政策只對保險公司符合條件的養老保險收入免征營業稅,其他環節都沒有稅收優惠。

  對于

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關于企業年金本身的稅收政策,第二個方面是關于運營、管理企業年金機構的稅收政策。有關企業年金本身的稅收政策,目前仍有許多方面不明確或不完善的地方,從總體上看滯后于養老保險形勢的發展。而關于運營、管理企業年金機構的稅收政策,特別是關于信托機構的稅收政策,目前也未予以明確。

  他表示,完善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基本原則是體現鼓勵和規范企業年金的設立和發展;與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與現行稅制框架體系相協調;盡力避免經濟性重復征稅;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與我國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相協調。

  同時楊元偉提出了完善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7點設想。

  1.企業年金的受托人為納稅義務人,履行企業年金的各項納稅義務,包括實體義務和程序義務。

  2.企業支付的年金繳費。原則上應當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列支,但為了避免企業利用年金計劃避稅,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必須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

  3.個人支付的年金繳費。個人支付的年金繳費原則上應當允許在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在個人領取年金時,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了避免個人利用企業年金計劃避稅,必須對個人繳費設定一定的標準,根據當前人民生活水平,稅前扣除額可定為400元/月,以后可以根據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應調整。

  4.企業繳費到個人賬戶環節,企業繳費不作為職工當期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年金投資經營所得分配進入個人賬戶后,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6.投資管理人運用年金投資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投資管理人因為受托從事企業年金投資活動而獲得的管理費(含代理費、傭金、手續費)等,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7.退休職工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領取

養老金時,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雖然區分收入來源的性質征稅會更為公平,但是在實際稅收征管中難度很大,并且由于個人和企業繳費在繳費環節免稅,因此對養老金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比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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