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交易融資方須申報提交質押債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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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21日 05:33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吳銘 深圳報道 深交所昨日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債券回購交易實施細則》,以規范該所債券、債券回購市場交易行為。細則規定,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當在回購交易申報日前,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向該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申報提交相應的可用于回購質押的債券品種作為質押物。
細則明確規定,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會員應當與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客戶簽訂債券回購委托協議,并設立標準券明細賬。可用于回購質押的債券品種,由深交所另行公布。 根據該細則,會員接受客戶的債券回購交易委托時,應當對客戶證券賬戶內的標準券余額進行檢查。標準券余額不足的,不得向深交所申報。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當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債券對應的標準券足額。因標準券折算比率調整導致標準券余額不足的,融資方應當在新公布的標準券折算比率執行日之前予以補足。 細則要求會員對客戶托管的債券應當嚴格按戶分賬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債券。 細則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深交所發布的一系列相關辦法、通知同時廢止。債券買斷式回購等交易方式將由該所另行規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