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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社保公平性與個人權益性的平衡點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13日 05:32 中國證券報

  在社會保險框架的設計中,社會公平性和個人權益性通常被看作兩條并行且缺一不可的擎柱,共同支撐起整座穩健的社會保險樓廈。但是,這兩個基本目標之間卻可能存在一些相悖之處,從而引發了如何協調雙重目標,合理構建社會保險體系的不休討論。社會保險中的社會公平性原則主要是指社會保險應為所有符合資格的社會保險投保人提供一個最低的收入流,從而實現社會保險的初衷。這一原則體現在社會保險項目往往會偏向某些弱勢群體,比如低收入人群、未成年子女眾多的家庭、社會保險項目建立時已經臨近退休的職工等等。一
般而言,這部分人群通過社會保險達到的收入替代率是相對較高的。而個人權益性原則強調應在每位投保人的收益情況與其本人的投保繳費情況之間建立一種清晰的聯系,簡而言之就是投保人在社會保險方面的付出應該與其投入成比例,讓自己的錢花得“物有所值”。

  從這兩個原則的基本定義中,我們不難發現其間隱藏的沖突。如果要保證每位投保人都維持一個最低的收入流,而社會中肯定存在一部分自己的投保積累不足以支持達到這一最低收入流的人群。那么為了遵從社會公平性原則,社會保險必然要通過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來將另一部分投保人的積累轉移過來進行補充。因此,那些中高收入者可能會發現自己在社會保險中“吃虧”了。

  在開始討論這兩個原則之間的關系之前,我們有必要再一次斟酌一下社會公平性和個人權益性的概念本身,由此我們也可以了解對兩者關系的討論延綿不絕的原因。在上文的基本定義中確實存在模糊存疑之處。比如什么是“最低收入流”,來自于不同年代、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的個人恐怕有著相距甚遠的理解,因此如何確定最低收入流的水平也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而對于個人權益性內涵的界定也是非常籠統的,這種聯系的程度和方法也存在多種可能性。

  在對兩個原則關系的討論中,Reinhard.Hohaus1938年的經典論文奠定了傳統觀點的基石,即在社會保險中,社會公平性的考慮應該優先于個人權益性。商業保險是完全建立在保證個人權益性的基礎之上的,具有不同風險特征的個人即便購買同一款保險產品,其需要繳納的費率也是不同的。如果不考慮個人權益性,而征收同等水平費率的話,那么將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整個商業保險部門也就很難持續地運作下去了。而社會保險的初衷與商業保險是不同的,它出現伊始就是一種保障社會安定的工具。社會保險應該強調其維護社會公平性的職能,而不能夠完全照搬商業保險的做法,過分強調個人權益性。

  在經歷了多年的探討之后,目前學術界對于這一問題的研究可謂各辟蹊徑、各有側重。傳統觀點在經歷了半個多世紀后仍然受到人們的推崇,并得到進一步發展,在主流教科書中占有一席之地。雷吉達在《社會保險與經濟保障》一書中延續了這一觀點,并強調在談到個人權益性的時候,投保人的投保繳費和收益之間存在的應該是一種松散的聯系,而不是將二者緊密結合。Gary. Eldred也批評了對于個人權益性的不當理解,他認為一些隱性的非貨幣化的收益沒有計算在資金價值中,例如社會保險降低的個人收入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社會穩定性、減少的需要救濟的人群以及減少了贍養父母的需要等等。并且對個人權益的存在條件也定義地比較模糊,實際應該動態化的利用多項標準和信息來計算預期收益和成本,從而確定資金價值。也就是說,對于目前體制下個人權益性沒有受到保護的批評是不完備的,因而并不需要更加強調個人權益性。他提出,社會保險是為所有具有資格的社會成員提供防范由殘疾、退休和死亡所導致的收入不足的風險的工具,其中社會公平是主要目標,資金價值不可由現在的精算方法計算。保證任何一個人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這也體現了個人權益。

  另一派針鋒相對的觀點則是空前強調個人權益性,提出應將社會保險與收入再分配分開考慮。哈佛大學教授、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主席費爾德斯坦秉持這種觀點,從理論上更加注重維護個人權益性,在實踐中提倡建立和運用個人投資型賬戶。他根據中國的情況進行了一個估算,認為通過個人賬戶進行積累和投資相對于現收現付制而言,其可能帶來的主要正面效果包括:節省高達3/4的成本,減少稅收以及高邊際稅率帶來的效率損失,提高國民儲蓄水平,實現真實的資本積累,轉軌成本可承受,且如果政府能夠拓寬投資渠道將導致制度的運行成本進一步大大減少。所以基于效率方面的考慮,個人投資賬戶具有很大優勢。這一派觀點如果走到極端的話,就是完全依賴個人投資型賬戶來運作社會保險,并不通過社會保險來實現收入再分配的職能。

  第三派是一種綜合型的觀點,認為社會公平性和個人權益性的概念都是在變化中的,社會保險沒有單一的原則。Reinhard. Hohaus在30年代提出重視社會公平性原則,其背景是當初繳費較少,而目前繳費較高且經濟生產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應當重新衡量二者的關系。在設計社會保險方案時應該考慮三個方面:經濟可行性、個人權益性和社會公平性。出于目標的多重性,最后的方案無可避免的將是一種必要的雜交和社會各方的妥協。對于社會公平性的強調是人所共識的,但是對個人權益性的強調程度有所不同。其中,社會公平性表現在防止貧困和給予低收入者較高替代率方面;個人權益性體現在合理回報、改進代際公平、增加個人選擇控制權方面。

  在設計社會保險方案時應該考慮三個方面:經濟可行性、個人權益性和社會公平性。出于目標的多重性,最后的方案無可避免的將是一種必要的雜交和社會各方的妥協。對于社會公平性的強調是人所共識的,但是對個人權益性的強調程度有所不同。其中,社會公平性表現在防止貧困和給予低收入者較高替代率方面;個人權益性體現在合理回報、改進代際公平、增加個人選擇控制權方面

  在現收現付制下,實際進行著社會公平旗號之下的一種隱性的收入再分配,而一旦完全使用個人賬戶,那么這種再分配將成為一種顯性的存在,屆時將需要一系列具體的制度設計來補充個人賬戶下的社會公平性。

  基于以上分析,人們不禁要問,我國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究竟體現了怎樣的一個趨勢,而這兩個原則在我們的制度構建中,又是得到了怎樣的體現?

  2005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文件中體現了多個亮點。其一是對于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和發放做出了新的規定,即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作為基礎養老金基數,代替了此前用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作為基礎養老金基數的一刀切做法,加入了體現個人收入情況和繳費歷史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這一指標。《決定》的另一個亮點體現在提出了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一種試圖平衡社會公平性和個人權益性的意圖。從宏觀層面來看,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結合是一種平衡,從微觀層面來看,基礎養老金基準平均了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社會月平均工資也是一種平衡,目的是將養老給付與個人收入適當掛鉤。在改革的舉措上,一方面比以往更加強調了個人權益性,這體現在改變了基礎養老金基準的計算方法和對于個人賬戶的強調上。另一方面,制度對于社會公平性的維護也在不斷完善中。通過建立正常調整機制,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通貨膨脹帶來的風險,也更好的維護了退休人員與在崗職工之間的公平性。社會保險改革向著平衡社會公平性和個人權益性的方向上進行著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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