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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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12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股票簡稱:ST東碳股票代碼:600691 編號:臨2006-29 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的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根據本公司“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公司經理層于 2006年9月11日報告,我公司訴成都西部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西部公司)欠款一案(詳見2005年3月31日、2005年12月24日、2006年4月19日《上海證券報》),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日前下達了(2006)成民再初字第6號《民事裁定書》。 成都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新公司)在本案中訴稱的事實,即西部公司欠東新公司1585.600913萬元的事實,在東新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簡稱信達公司)已就同一案件事實以西部公司為被告在自貢中院提起了訴訟,自貢中院亦作出了一審判決,且西部公司也已經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訴。在信達公司與西部公司的訴訟沒有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以前,就同一案件事實而言,東新公司與西部公司之間已沒有提起民事訴訟所必備的“直接利害關系”這一要件。因此,東新公司向本院提起的本案訴訟不具備提起民事訴訟的實質要件。因信達公司與西部公司之間的訴訟尚未被省高院作出生效裁判,故東新公司向本院提起的本案訴訟應當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公司將繼續同有關方面就西部公司欠款事項進行磋商,以求盡快妥善解決大股東關聯方欠款問題。 備查資料:民事裁定書 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6年9月11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