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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試點整個制度框架已經具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05:52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時如何簽訂合同,證券公司應向投資者提示哪些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發布的《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和《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對此進行了明確。至此,關于融資融券試點的整個制度框架已經具備,一旦監管部門批準首批試點公司,投資者便可參與此項業務。

  融資融券合同是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權利義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活動、明確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文件,可以按融資合同、融券合同分別制訂,也可以按融資融券合同統一制訂。

  《合同必備條款》規定,合同應約定融資融券特定的財產信托關系。比如關于信托目的,應約定:投資者自愿將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以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生孳息等轉移給證券公司,設立以證券公司為受托人、雙方為共同受益人、以擔保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債權為目的的信托。信托財產的范圍是,投資者存放于證券公司的“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相應的證券和資金。信托財產由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與雙方的其他資產相互獨立,不受投資者或證券公司其他債權、債務的影響等。

  合同還應約定: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保證金比例及計算公式、保證金可用余額計算公式、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范圍和折算率、標的證券范圍;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信用額度、融資融券期限、融資利率和融券費用及相應的計算公式等事項;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各類情形等。

  《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規定,開展試點的證券公司應制訂《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詳細列示9項風險提示內容。比如,提示投資者注意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證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違約風險、系統風險等各種風險,以及其特有的投資風險放大等風險。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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