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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A50指數商業合同糾紛案10月中旬開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10:58 中國證券報

  專家認為是否違反合同約定是本案關鍵和焦點

  本報記者 李中秋 上海報道

  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訴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違約許可他人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一案,將于2006年10月中旬在上海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昨日,作為上證信息訴訟代理人的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記者表示,這是一起典型的“商業合同糾紛案”。

  律師同時指出,中國A50股指期貨產品的上市缺乏合法法律基礎。原、被告許可合同將于2006年10月到期,如得不到續簽,新華富時A50指數的信息來源及其編制行為的合法基礎將完全喪失,“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持續上市的合法基礎將不存在,該產品的投資者將面臨風險。這是相關機構首次對外公開有關許可合同的到期時間。

  據代理律師介紹,本案的關鍵和焦點是:新華富時許可他人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是否違反合同約定,該行為是否侵犯了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的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的信息權利。

  據介紹,上證信息和新華富時在2005年12月簽訂了《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使用許可證》。根據許可合同第三條及其附件的規定,“上證信息許可新華富時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但是,根據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新華富時必須履行以下義務,未經上證信息許可,保證不將全部或部分上證所證券信息傳播到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及用于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

  律師指出,新華富時未經上證信息書面許可,擅自許可第三方以實時發布的“中國A50指數”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并擬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據悉,上證信息在起訴前曾多次與新華富時溝通,要求其立即停止違約行為,但新華富時始終堅持不予改正。2006年7月,上證信息委托律師向新華富時發出《律師函》,要求新華富時立即停止開展與“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上市交易相關的一切活動。但新華富時在2006年7月28日的回函中,明確表示拒絕,并向有關單位發函表示,其會堅持“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的上市。

  新華富時董事長兼富時集團首席執行官麥思平8月29日在接受一些國內媒體采訪時表示,新華富時指數公司與上證信息公司有一個合同,授權新華富時使用上交所的實時行情來編制指數;股票價格數據所有權仍屬于上交所,而指數則屬于新華富時公司;新華富時公司將其指數產品授權給一些國際性的交易所,一些國際使用者已經據此建立了多種衍生品。新華富時對上證信息等訴諸法律的舉措深感驚訝。

  由于此前雙方的溝通沒有取得進展。上證信息于2006年8月向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解除上證信息和新華富時雙方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盡管發生此項訴訟,但新加坡交易所28日仍然表態,中國A50股指期貨將如期上市。

  業內人士稱,此案將是“國內金融信息權利人

維權第一案”。一些專家認為,在金融證券領域,商業誠信及對投資者負責尤為重要。作為開發經營衍生產品的機構,首先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有關信息及其使用權。新華富時公司為了追求商業利益,執意違反合同約定,侵犯權利人的信息權益,背離了誠信原則。新華富時公司明知指數產品有法律瑕疵的情況下仍堅持上市,也是對國際投資者的不負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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