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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規范上市公司暫停上市以及終止上市行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0:00 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行為,明確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的具體要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9.2條,現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1.1條第(四)項、第14.3.1條第(八)項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的規定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是指: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低于10%。 二、社會公眾不 包括: (一)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 三、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20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本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自本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個月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為達到上市條件,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間提出改正計劃并報本所同意后恢復上市交易,但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有關操作程序執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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