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給我們帶來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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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28日 04:3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各方熱議企業破產法出臺 新華社記者張曉松齊中熙劉錚劉曉莉 剛剛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這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一部具有標志性的法律,從1994年起草
對于破產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說,近年來,中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企業的重組、聯合、并購漸多,破產案件也越來越多。企業的破產,特別是一些國有大型企業的破產,影響廣泛,甚至直接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規范。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賈志杰說,歐盟不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其中一條理由就是中國沒有一部真正意義的破產法。立法確立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破產制度。而此次企業破產法的出臺,將會給企業職工、國有企業、其他企業帶來什么影響?記者在第一時間對他們進行了采訪。 企業職工:工資清償不再優先 “聽說今后我們再被拖欠工資,就不能優先得到補償了。為什么保護職工權益,只管過去不管將來?”北京郵電器材公司職工杜玉珩有些擔心!艾F在,我們公司效益不錯,但將來要是不行了,工資發不下來了怎么辦?” 根據規定,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職工工資拖欠,必須優先清償給職工,就是設定了擔保權的財產也要隨后清償;而這次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則是擔保權優先清償,職工工資只能通過無擔保的財產清償。 在破產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及其他福利的清償順序問題上,如何找到職工合法權益與市場交易安全的平衡點,是企業破產法立法進程中的最大障礙。最終,全國人大常委會以“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變通方式,找到了折衷方案,并得到委員們普遍認可。鄭功成委員稱之為“一個能夠接受的妥協的方案”。 然而,妥協的結果又帶來了新的問題。目前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等相當普通。據中華全國總工會上半年對山西、甘肅、青海、安徽、福建、湖南等六個省的不完全調查,這些省改制、破產的國有企業拖欠職工工資3.05億元、醫療費3.08億元、職工安置費10.08億元、職工經濟補償金1.23億元。 “企業破產法的主要作用,是通過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職工權益的保護更多應通過健全社會保障體制來完成!敝袊嗣翊髮W法學院教授王欣新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興富建議,要從制度上解決拖欠職工工資問題。應當在勞動合同法中予以明確,其中包括養老、醫療等問題。此外,在企業破產法實施后,應由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拖欠職工工資問題的解決方案。 國有企業: 破產不再享受“特殊照顧” 如何保證國有企業及其職工的穩定一直是這部新破產法審議的重點,也是法律遲遲不能出臺的一個重要因素。另外,作為國有企業“最后保護傘”的政策性關閉破產將于2008年底退出歷史舞臺,這就意味著,今后國企只能依據企業破產法,選擇市場化的退出機制。 “國有企業破產是起草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因為這些問題不僅涉及經濟,更關乎社會穩定!比珖舜蟪N瘯瘑T賈志杰說。 原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出臺,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這部法律無論從適用對象,還是對各方利益保護方面,已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而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1994年開始實施。對這些破產項目,國家實行特別政策,包括對破產財產認定和債務清償順序作出特殊規定,并給予財政支持。 據國務院國資委的統計,截至去年底,全國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項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場的國有大中型特困企業和資源枯竭礦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實施了關閉破產。2008年前,還有約2000家企業等待進行政策性破產。 “國有困難企業通過政策性破產平穩退出市場,使國有企業的結構得到優化。政策性破產可以說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退出市場的一項成功的制度創新!眹Y委副主任邵寧說。 浙江萬事利集團公司黨委書記沈愛琴認為,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與商業性破產的最大區別就在于,政策性破產時企業清產核資后的所有資產首先用于安置職工,而不是清償銀行債務。 “破產法的出臺,從另一個角度講,由于國有企業要告別政策性關閉破產這一特殊政策,也給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一定壓力。”她說。 列席審議企業破產法的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說,市場經濟優勝劣汰,企業有生就有死,企業破產法的出臺,為市場經濟下的國有企業提供了一個正常新陳代謝的機制。 公司負責人: 重整為企業擺脫困境帶來生機 作為國際上的先進經驗,企業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業破產法。法律規定,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從而在破產清算外,為企業解決經營困難提出了另一條途徑。 “重整能為企業借助社會力量擺脫困境帶來一線生機,對于我們這樣擁有上萬職工的大企業來說十分重要!鄙蜿枡C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關錫友認為,“企業一旦重整成功,能夠有效避免破產清算帶來的企業解體、工人失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受到連鎖反應倒閉等消極的社會和經濟問題! 從全球范圍看,破產法發展的方向更加注重企業法人特別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大型公司,通過和解或重整的方式獲得新生!捌飘a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補了中國市場經濟法律的一個空白,重整制度及程序代表了現代國際破產法發展的主要潮流!敝袊ù髮W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 引入重整制度,可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破產清算,恢復生機。不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賈志杰表示,考慮到重整歷時較長,程序比較復雜,如適用于所有企業類型,社會成本過高,實踐中容易被濫用,損害債權人利益,應確定重整制度僅適用于企業法人。 目前,在重整制度的適用范圍、重整的原因、重整的期限如何確定等方面,還有一些爭議。王欣新提出,對于提起重整申請的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宜作統一的規定。因為不同的公司,股權分布情況不一樣。有的股權很集中;而有的如上市公司,股權很分散,持股百分之一就可能是大股東了。 個人破產何時出臺仍存爭議 隨著這些年個人消費信貸、投資經營的迅猛發展而浮出水面的個人能否破產的問題,這次沒有被寫進這部新企業破產法中,但立法者和專家們仍存在爭議。 “適用范圍問題是破產法的老問題,我還是堅持認為范圍適當擴大一些為宜!卑不帐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童海保說,“企業破產法不能只適用于企業法人,我認為可以擴大到非企業法人,如私人企業、合伙企業、個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甚至自然人! “盡管住房、汽車等消費貸款的債務人和個人經營投資者多屬中高收入階層,但其中的一些人收入和經營并不穩定,一旦出現經濟波動,很可能會引發資不抵債現象。如果沒有明確的處置辦法,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童海保認為。 然而,許多專家指出,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面臨著相當的障礙和欠缺。個人破產需要有完善的物權制度,這樣才能界定破產財產和破產債權的范圍,然而我國現在的物權制度還不完備;此外,由于我國個人信用體制不健全,立法部門擔心可能會有人利用破產程序逃避債務。 雖然目前還有一些專家對個人破產態度謹慎,但如果說幾年前要不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人們還爭論不休的話,現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時候建立比較合適。 “美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都在比較完備的征信體系和物權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個人破產制度,他們的發展歷程和立法經驗值得我們借鑒!蓖1Uf。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