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暫行辦法即將出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1:08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劉麗靚
據權威人士透露,繼推出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貨幣化后,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規范性辦法也將正式發布。加上證監會今年1月實施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暫行辦法(試行)》,這為我國證券市場股權激勵行為規范化操作建立了一個全方位的法律保護系統。
據了解,即將發布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中對于國企高管實施股權激勵所規定的條件比其他上市公司更為嚴格。例如,“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應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時公司薪酬委員會應全部由外部董事構成。”“上市公司監事、獨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擔任的外部董事,暫不納入股權激勵計劃。”而證監會此前只規定獨立董事不在激勵范圍之列。對激勵幅度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的30%以內。”針對少數公司向激勵對象低價甚至無償授予的情況規定,“股權授予價格應不低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的收盤價或前30個交易日內標的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激勵對象已經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如果業績考核不達標,該部分激勵將被取消。”
“雖然條件比較苛刻,但畢竟邁出了重要的一步。”申銀萬國分析師表示,從上市公司治理角度看,相關辦法的完善對于公司業績的提升具有間接利好效應,從而將刺激大盤穩步向上,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在實際經營中推行這一利好。
國海證券分析師表示,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對管理層進行股權激勵,主張讓管理層受益,意義是非常積極的。這意味著改善公司多元股權結構的平臺搭建起來,未來還將有更多的創新。
業內人士也指出,在目前的市況和缺乏有效的公司制度保障下,推出股權激勵辦法仍有著一些問題需要研究。一是由于我國許多國企是分拆上市,上市公司和集團之間采用不同的薪酬制度是否有利于企業的穩定和發展,將使得股權激勵將更復雜。此外,如何厘定風險與收益對稱,如何能夠防止外部董事的不作為行為與外部董事同現有管理層形成新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另外,關于激勵成本不能單獨支付的問題,可能也會引起較大爭議。
總之,在公司治理進一步完善的基礎上,健康的推進股權激勵,將給國內證券市場帶來活力,催生證券市場投資格局翻天覆地的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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