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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備忘錄 限售股上市應由董事會代為申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5:47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松林上海報道 上海證券交易所昨日在其外部網發布《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4號)》,就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宜做出規定。根據備忘錄,相關股東在限售期滿時申請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代為申請辦理,上證所不接受相關股東的直接申請。 備忘錄指出,根據持有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股東在股改說明書中承諾的限售期限和承諾的流通數量,相關股東在限售期滿時可委托上市公司董事會向上證所提出對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申請,并辦理有關手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前的三個交易日刊登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會為相關股東申請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時,應在上市流通日五個交易日前向上證所上市公司部提交相關材料原件。如存在相關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的,董事會還應書面確認相關股東已完成清償。若相關股東存在占用資金未清償的,董事會須與相關股東簽訂協議,約定其出售股票所得現金優先用于償還占用資金。存在墊付對價的,還應出具墊付對價情形及歸還墊付對價情況的說明,如被墊付方未歸還墊付股份,需要墊付股東的書面同意函。此外,保薦機構則須出具關于相關股東申請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見。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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