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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不流通承諾必須履行 與協議轉讓新規不沖突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證所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暫行規則》與股改鎖定要求不沖突 □本報記者 王璐 《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暫行規則》(簡稱《規則》)沒有改變現行的股改基本政策,同時又進一步明確了在特殊性情況下股權變動仍然必須遵守股改規定,維護了二級市場的既有流通格局。這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的。 近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布了《規則》,有市場人士在解讀時認為,依據《規則》在股改鎖定期內大股東可以協議轉讓,沖破了“鎖一”的限制。 對此,上證所有關部門負責人明確表示,所謂沖破了“鎖一”限制的說法,是對《規則》的一種誤讀。《規則》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有關股東作出的不流通承諾是股改方案的重要內容,必須得到履行。 這位負責人具體闡述道:首先,《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是部委的部門規章,這些規定仍然必須得到執行,有關股東作出的不流通承諾是股改方案的重要內容及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得到履行。 其次,《規則》與《辦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是股改政策的進一步落實,也是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規則》將完成股改公司的流通股協議轉讓納入交易所和結算公司的集中統一監管范圍,有利于后股改時代的股權流轉和上市公司引入有實力的投資者,有利于進一步做優做強上市公司,有利于廣大的流通股股東。 其三,依據新的《證券法》的規定,有關上市公司大股東監 管已從名義股東擴展為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比如涉及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份轉讓,事實上沒有改變股份控制關系及其實際控制人,因此,有關承諾實際上同樣必須得到切實遵守。 最后,諸如司法執行等較為特殊情況的股權轉讓,《規則》明確了受讓主體在3個月內不得再次轉讓的剛性規定,與“鎖一”政策形成雙重保險。至于重組等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由于流程和審批等因素,也不會與“鎖一”構成實際沖突。而且,即使在特殊情況下發生的協議轉讓,由于前面所講的審批程序和一系列的限制條件,可以看出,它本身并不增加二級市場的流通量。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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