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土地出讓拒絕“劣跡”開發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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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15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柯鵬 昨天,廣州市國土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表示,參與土地競買的開發商如果曾經犯下“閑置土地、拖欠地價、嚴重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有其他不良業績”等劣跡,將被拒之門外。據悉,這是廣州首次引入該類規范,也在全國創下先例。
8月18日,廣州市將公開掛牌出讓天河區珠江新城一幅地塊,為金融辦公的商辦用地,用地面積6805平方米,建筑面積達到88466平方米,最低交易價2.106億元。公告 顯示,此次土地出讓特別設置競買人進入門檻:凡競買土地申請人名下有閑置土地、拖欠地價、嚴重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有其他不良業績的情況,不予接受競買申請;凡有不良業績單位、組織、個人聯合參與競買并提出競買土地申請的,不予接受聯合體的競買申請。 其實,國內對于土地競買人的門檻限制已有先例。比如去年,上海北外灘“地王”競買時,對境外競買人就要求是銀行存款在2億美元及以上,且有投資開發高檔寫字樓或高檔賓館業績;境內競買人則要求具有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注冊資金在15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等要求。 “但是,上海的這些限制都屬于開發資質的正面的硬性要求,而非不良記錄等負面的排除性條款。”易居中國研究院專家表示,“廣州這種開先河的做法,其實是響應了樓市調控的國六條中對于開發商違法囤積土地問題的防范,有利于房地產開發有序、受控進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