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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報告摘要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10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證券代碼:000583 證券簡稱:*ST 托普 公告編號:20060737

  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報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 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中期報告摘要摘自中期報告全文,報告全文同時刊載于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當閱讀中期報告全文。

  1.2 沒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中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

  1.3 董事未出席名單

  1.4 本報告期財務報告未經審計

  1.5 公司負責人夏育新、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陶明海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陶明海聲明:保證中期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況

  2.1 基本情況簡介

  2.2 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2.2.1 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單位:(人民幣)元

  注:如果報告期末至報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已發生變化,按新股本計算的每股收益。

  .2.2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人民幣)元

  2.2.3 國內外會計準則差異

  □ 適用 √ 不適用

  §3 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3.1 股份變動情況表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股

  3.2 前十名股東、前十名流通股股東持股情況表

  單位:股

  3.3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更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4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4.1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

  □ 適用 √ 不適用

  §5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5.1 主營業務分行業、產品情況表

  單位:(人民幣)萬元

  5.2 主營業務分地區情況

  單位:(人民幣)萬元

  5.3 對凈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經營業務

  □ 適用 √ 不適用

  5.4 參股公司經營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5.5 主營業務及其結構與上年度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5.6 主營業務盈利能力(毛利率)與上年度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5.7 利潤構成與上年度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分析

  □ 適用 √ 不適用

  5.8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5.8.1 募集資金運用

  □ 適用 √ 不適用

  5.8.2 變更項目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5.9 董事會下半年的經營計劃修改計劃

  □ 適用 √ 不適用

  5.10 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的警示及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5.11 公司管理層對

會計師事務所本報告期“非標意見”的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5.12 公司管理層對會計師事務所上年度“非標意見”涉及事項的變化及處理情況的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6 重要事項

  6.1 收購、出售資產及資產重組

  6.1.1 收購或置入資產

  □ 適用 √ 不適用

  6.1.2 出售或置出資產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人民幣)萬元

  6.1.3 自資產重組報告書或收購出售資產公告刊登后,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及對報告期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

  □ 適用 √ 不適用

  6.2 重大擔保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人民幣)萬元

  *注:填寫“上述三項擔?傤~”(C+D+E)時,如一個擔保事項同時出現上述三項情形,合計計算時僅需計算一次。

  6.3 關聯債權債務往來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人民幣)萬元

  其中: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提供資金的發生額0.00萬元,余額0.00萬元。

  6.4 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 適用 □ 不適用

  1、股東邊麗訴本公司虛假陳述糾紛案,邊麗要求本公司賠償其投資損失人民幣5.6萬元,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定于2006年2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2006年6月15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05)成民初字第90號《民事判決書》,對該案判決如下:

  被告托普軟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邊麗賠償損失50000元。本案件的受理費2010元,由本公司承擔。

  詳情請見 2006年1月14日、2006年6月17日《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

  2、自貢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訴本公司和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本公司于2006年3月27日收到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傳票,因本公司和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于1998年4月6日向自貢國資委借款,應于2003年12月31日前歸還借款29,552,857.01元,但到期未還。自貢市國資委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本公司和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6月15日向本公司送達了(2006)沿灘民二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書》,對該案判決如下:

  1)被告托普軟件償還原告2002年到期借款29,552,857元;

  2)被告托普軟件給付原告借款利息(自1998年4月至判決給付之日止,以借款29,552,857元,按當年銀行一年期流動資金借款利息的70%計算);

  3)上述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4)被告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賠償責任;

  5)駁回原告自貢國資委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7774元,財產保全費147764元,其它訴訟費40000元,合計345538元,由被告托普軟件負擔。原告已墊交100000元,由被告直接付給原告,在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詳情請見 2006年3月28日、2006年6月17日《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

  3、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以下簡稱:信達成辦)訴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碳)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原債權人中國銀行自貢分行向東碳發放貸款2972萬元,本公司為東碳的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到期后,東碳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2004年6月25日,原債權人將該債權轉讓給信達成辦,為此,信達成辦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東碳和托普軟件償還此款本息。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于2006年7月13日向本公司送達了(2006)川民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對該案判決如下:

  1)被告東碳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信達成辦借款本金余額2588.389314萬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復利(利息計算從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8日,以借款本金2972萬元為基數;2004年6月28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588.389314萬元為基數;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分段計算一并給付);

  2)被告托普軟件對本判決書中的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托普軟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東碳追償。

  本案案件受理費106109元,由東碳和托普軟件各承擔53053.5元。

  詳情請見 2006年4月6日、2006年7月14日《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

  4、中國工商銀行成都濱江支行(以下簡稱:工行濱江支行)訴托普集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托普集團)、成都倍特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倍特)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如下判決:托普集團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工行濱江支行償還本金3,854.875603萬元及其利息;由本公司在1,90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成都倍特在1,541.9502412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4.94萬元,由工行濱江支行承擔9.976萬元、托普軟件承擔7.482萬元,成都倍特承擔4.988萬元。一審宣判后,成都倍特集團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如下: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18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工行濱江支行將該部分債權轉讓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以下簡稱:中長成辦),后中長成辦請求變更原告訴訟主體,即將工行濱江支行變更為中長成辦。

  2006年4月1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川民初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托普集團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中長成辦返還借款本金3854.875603萬元及其利息(合同期內的利息按《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合同期滿后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貸款利率支付;從2003年12月21日起至2004年6月17日止以3900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計付,2004年6月18日起以3854.875603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2)如托普集團到期不償還上述欠款,由托普軟件在1200萬元及利息、罰息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成都倍特在800萬元及利息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托普軟件、成都倍特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托普集團追償。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4.94萬元,由中長成辦承擔2.47萬元,托普集團承擔12.47萬元,托普軟件承擔6萬元,成都倍特承擔4萬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94萬元,由中長成辦承擔2.47萬元,托普集團承擔12.47萬元,托普軟件承擔6萬元,成都倍特承擔4萬元。本公司已在以前年度預計了擔保損失。

  詳情請見 2004年6月9日、12月11日、2005年8月31日、2006年4月22日的《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

  5、中國工商銀行咸陽分行訴托普西北軟件園(咸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經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對本案作出如下判決:

  1)工行咸陽分行與西北軟件園簽訂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及與西北軟件園訂立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有效,現依法解除;

  2)西北軟件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工行咸陽分行借款本金9266.235628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03年12月21日起至償還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3)由本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駁回工行咸陽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643946元、保全費526,964元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了西北軟件園名下的位于咸陽市秦都區灃東鎮的土地使用權361994.5m2(土地使用證號為咸國用(2004)第040號)及該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及其位于咸陽市秦都區灃東鎮的土地使用權231019.2 m2(宗地號為01-19-01-001)及該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

  本公司于2005年12月23日收到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咸民執字第00057-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1)拍賣被執行人西北軟件園名下的位于咸陽市秦都區灃東鎮的土地使用權361994.5m2(土地使用證號為咸國用(2004)第040號)及該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及其位于咸陽市秦都區灃東鎮的土地使用權231019.2 m2(宗地號為01-19-01-001)及該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

  2)拍賣所得價款優先支付本院集中執行案件所確定的標的;

  3)因評估、拍賣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2006年6月26日,本公司收到托普西北軟件園(咸陽)有限公司傳真的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咸民執字第00057-2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稱: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委托陜西天龍拍賣行有限公司及西安國衡拍賣行,拍賣被執行人所有的位于咸陽市秦都區灃東鎮的面積為36199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號為咸國用(2004)第040號)及該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為42621.40平方米)所有權。2006年2月7日咸陽市土地儲備中心以14650萬元的最高價竟得該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咸陽市秦都區灃東鎮的面積為36199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號為咸國用(2004)第040號)及該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為42621.40平方米)所有權歸買受人咸陽市土地儲備中心所有;二、買受人咸陽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持本裁定書在30內到房產管理部門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詳情請見2004年6月17日和2005年5月14日、2006年2月23日、2006年6月27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

  6、鞍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鞍山科大)訴成都托普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教育)合作協議糾紛仲裁一案。本公司于2006年7月6日收到成都教育傳真的鞍仲裁字(2006)16號《裁決書》。鞍山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后,作出如下裁決:

  1)鞍山科大與成都教育間《關于合作創辦鞍山科技大學信息技術學院的協議》的解除合法有效;

  2)成都教育在鞍山科技大學信息技術學院的股東資格喪失;

  3)本案仲裁費1000元,由成都教育承擔。

  詳情請見2006年6月3日、2006年7月7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

  7、浙江新普科技有限公司訴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工會工作委員會及金華電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因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工會工作委員會涉訴,被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了其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共15,238,000股。成都托普教育針對該凍結裁定提出了異議,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組織公開聽證,裁定駁回了成都托普教育對該凍結裁定提出的異議,并決定繼續執行本案。

  2006年7月19日,本公司收到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傳真的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金中民執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書》,內容如下:

  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金華仲裁委員會(2006)金裁經字第034號裁決書,于2006年4月21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收到執行通知書后立即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F查明被執行人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工會工作委員會在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權15,238,000股。2006年5月11日,申請執行人與二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協議載明:被執行人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工會工作委員會持有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15,238,000股份以1:1.7的價格作價25,904,600元直接抵償給申請執行人浙江新普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以清償其債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2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被執行人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工會工作委員會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15,238,000股份以1:1.7的價格作價25,904,600元交付給申請執行人浙江新普科技有限公司以抵償債務。

  詳情請見2006年6月3日、2006年7月22日《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

  8、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深圳中心區支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深圳支行)訴珠海南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南普公司)歸還1500萬元借款,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案。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7月6日開庭審理,對本案判決如下:珠海南普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償還給浦發銀行深圳支行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及利息65,173.81元;托普軟件對珠海南普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代為清償后有權向珠海南普公司予以追償。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5,335.87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75,520元,由珠海南普公司承擔,托普軟件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后,本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05年4月19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本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決。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本公司在深圳托普國威電子有限公司持有的24%的股權,并委托廣東省拍賣業事務有限公司拍賣上述股權進行拍賣。

  2006年7月25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執字第21-780-3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容為:2006年6月13日,廣東省拍賣業事務有限公司通知深圳中院上述股權為深圳市嘉豪投資有限公司競得,成交價格人民幣16,013,538元,競買人已將拍賣款人民幣1,500萬元付至法院帳戶。2006年6月13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深圳中心區支行致函深圳中院稱,為盡快解決本案的債務問題,該行同意上述股權拍賣成交價和深圳市嘉豪投資有限公司繳納的拍賣款之間的差額人民幣1,013,538元由深圳市嘉豪投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該行,以抵償本案債務,如該行不能收妥,其后果自行承擔,請法院盡快出具拍賣確認裁定。深圳中院認為:上述拍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裁定確認。于是裁定如下:解除對本公司在深圳托普國威電子有限公司持有的24%股權的凍結,并過戶至深圳市嘉豪投資有限公司名下。

  詳情請見 2004年5月29日、2004年8月31日、2005年9月30日的《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及2006年4月20日《2005年年報》。

  公司其他訴訟事項及其執行情況詳見本公司2006年4月20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披露的2005年年度報告中28頁至第39頁。上述涉訴事項對公司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詳見七、財務報告會計報表附注十、或有事項。

  6.5 其他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清欠進展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人民幣)萬元

  6.6 原非流通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時間安排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諾股改但未能按時履行的具體原因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7 財務報告

  7.1 審計意見

  7.2 財務報表

  7.2.2 利潤及利潤分配表

  編制單位: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6月 單位:人民幣元

  法定代表人:夏育新 主管會計機構負責人:陶明海 會計機構負責人:陶明海

  7.3 報表附注

  7.3.1 如果出現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更正的,說明有關內容、原因及影響數。

  □ 適用 √ 不適用

  7.3.2 如果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發生重大變化的,說明原因及影響數。

  √ 適用 □ 不適用

 。1)本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截至2005年末持有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四川托普教育)50%股權(未辦理過戶手續)。四川托普教育原股東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工會委員會(下稱托普發展工會)持有的30.467%股權已轉讓給成都托普教育但未辦理過戶手續。2006年4月26日因托普發展工會涉訴,被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了其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權共15,238,000股(占30.467%);2005年5月11日經該院裁定,對托普發展工會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15,238,000股份交付給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

  根據相關規定,報告期合并報表只合并了四川托普教育2006年1-6月利潤表和1-6月現金流量表,沒有合并四川托普教育2006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其相關的影響金額如下:

  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簡明)

  單位:萬元

  資產 2005年12月31日 2006年6月30日 負債及股東權益2005年12月31日 2006年6月30日

  流動資產 22.36 27.91 流動負債 5,023.425,051.00

  長期投資 750.00 750.00長期負債

  固定資產9,054.61 8,994.41股東權益4,803.55 4,721.32

  資產總計9,826.97 9,772.32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9,826.97 9,772.32

  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利潤表(簡明)

  單位:萬元

  項目 2005年1-6月 2006年1-6月

  其他業務利潤42.55.64

  營業利潤 3.49-82.22

  利潤總額 3.49-82.22

  凈利潤 3.49-82.22

  7.3.3如果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列示涉及事項的有關附注。

  證券代碼:000583 證券簡稱:*ST托普 公告編號:20060738

  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9月份業績預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預計本期業績情況

  1.業績預告期間: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2.業績預告情況:本公司預計2006年 1-9月份將出現虧損,預計虧損金額約為3500-4500萬元人民幣。

  二、上年同期業績

  1.凈利潤:-50346.42 萬元人民幣。

  2.每股收益:-2.17 元人民幣。

  三、其他相關說明

  2006年5月10日,公司

股票已被暫停上市。若2006年繼續虧損,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2006年1-9月份具體虧損金額,將在2006年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望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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