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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事件拷問跨境監管難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近年來,在香港上市的內地公司不斷出現的違規行為,展示一個令人憂慮的規律:公司資產和業務主要在內地,問題交易也是在內地進行,導致香港執法機構鞭長莫及 □本報特約記者 王悅欣 主營業務在內地、于香港上市的企業海域集團(1220.HK)和海域化工(2882.HK),近日曝出巨款失蹤事件,審計師發現公司資金被掏空,逾8億元人民幣資金去向不明,兩家公司被迫申請清盤,香港證監會和警方已展開調查。海域事件引起香港社會的普遍關注,也給內地與香港的證券市場監管提出了新課題。 來自“明星企業”的挑戰 海域集團1997年在香港上市,主營鋁型材的制造、鋁錠貿易及生產,其他投資包括不銹鋼制造及銷售等,主要業務均在內地。2003年,集團將經營的電鍍化學品加工、生產及商貿部分分拆為海域化工并在香港上市,目前,海域集團擁有74%的海域化工股份。 與眾多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不同,海域集團和海域化工雖不是資產規模巨大的“大藍籌”股,市值不足十億港元,但因公司高層中有多位香港知名人士,從而使海域集團和海域化工顯得“星光熠熠”。 除集團副主席許浩明曾任聯交所上市科高級總監、香港董事學會主席,專責推動香港企業的管治事宜外,海域集團和海域化工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還包括港交所的上市委員會成員、港交所董事、立法會議員及香港證券界知名人士。 這些公眾眼中在香港社會中有相當地位和身份的人加盟海域集團和海域化工,不僅引來全球首富蓋茨慈善基金的青睞,該基金一度購入公司5%以上的股權,刺激股價急漲,也增加了普通投資者對這兩家公司的信任。 董事會中“猛人”眾多的海域公司居然出現巨款失蹤事件,令香港社會感到震驚。雖然海域“東窗事發”后,不少獨立非執行董事紛紛辭職,與海域擺脫干系,但對海域這樣有“明星效應”的違規上市公司如何處置;對海域廣大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如何保護,無疑是對香港證券監管機構的考驗。 香港本地執法機構鞭長莫及 截至2005年底,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共有335家,占港股市場的30%。隨著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質地優良的大型國企紛紛赴港上市,內地企業在香港證券市場及國際投資者眼中的形象日益良好,特別是內地經濟持續高增長,更令內地上市公司對國際投資者增添了吸引力。 但不能否認的是,海外上市不等同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根本性改革。內地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著內部人控制、制度軟約束、企業風險管理薄弱等久治不愈的頑癥。 特別是近年來,在香港上市的內地公司不斷出現的違規行為,展示一個令人憂慮的規律:公司資產和業務主要在內地,導致資產迅速大量流失的問題交易也是在內地進行,關鍵人物在出事后或主動或被迫留在內地,不回港協助調查;余下的管理人員和非執行董事相繼辭職,試圖與事件劃清界線。因為人證和物證都在內地,香港本地執法機構的調查往往鞭長莫及。 海域事件雖只是個案,但它暴露了目前內地與香港證券監管的薄弱之處,如果問題不得到有效解決,將最終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司法管轄權問題成焦點 根據目前的有關條例,內地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分別負責上市條例和公司兼并收購條例,但對在港上市的內地企業的監管職責,并未落實到這兩個機構。香港聯交所雖對內地企業負有監管責任,內地企業的管理層及資產絕大部分都不在香港,聯交所對這些企業沒有法定的執行能力;內地證監會雖有法定的執行力,但對境外的上市企業實施監管又缺乏法律依據。 內地企業在港上市后,其活動地域跨越內地和香港兩個不同的地域,而目前證監部門的合作是基于部門權力的合作,只能解決公司上市行為、融資活動等程序。對于在港上市公司違反法規的后果、及對社會影響的監管,如跨境取證、內地執法人員赴港出庭作證等問題,都屬于司法領域,香港及內地的證監機構都不具有司法管轄權而難有作為。 近來,不斷有香港證券界人士呼吁,加強對內地與香港“跨境監管”的權力保障,加大內地與香港在證券監管的合作力度,使香港證監會打擊在港上市的內地企業違規行為時,有效解決搜集證據、尋求證人來港作證、引渡涉案人士等具體而實質的問題,使香港的投資環境得到相應的保障。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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