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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 升級版玩法更講究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5:35 中國證券報
前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此前發布的再融資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為上市公司收購行為提供了多種選擇。結合收購方和被收購方實際情況,出于不同的收購目的以及對收購成本、勝算的考慮,未來上市公司收購將可能在方式、進程、支付手段等方面呈現出多樣性。 存量VS增量 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既可立足于存量,也可著眼于增量。前者是收購方通過舉牌、要約、協議轉讓等方式獲得一定比例的存量股份,實現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后者則主要指上市公司通過向收購方定向增發的方式,實現控制權的轉移。 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鄭培敏認為,借助增量股份的發行來實現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收購行為應當是善意的,收購方需要取得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認同,如此方能使增發獲得提議和通過。 而聯合證券的劉曉丹也表示,收購意圖是決定選擇存量收購和增量收購的關鍵。一般而言,除了控制權轉移,向收購方定向增發還會使上市公司獲得資金或資產的注入,因此,在取得現有股東認可的基礎上,出于產業整合目的,收購方更傾向于選擇增量進入的方式。 舉牌VS要約 通過二級市場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收購方可以采取舉牌或要約的方式,那么,從成本、勝算等角度比較,它們各自有什么優劣和適用條件呢? 劉曉丹介紹說,舉牌方式一般比較適合股權相對分散的公司,而在市場看來,以這種方式謀求控制權也略帶敵意。在舉牌過程中,股價將隨時變化,因此對收購方來說,成本變得不可控,收購的準確度也比較差。 鄭培敏對此持類似觀點。不過他也表示,相對于要約收購,舉牌方式更加便捷,收購方也有更多的主動權;反觀要約,雖然收購方能更好地控制成本,但最終能夠收購多少股權,決定權則在賣方。 按照新版《管理辦法》的規定,能夠獲得要約豁免的情形大為減少,收購方更容易觸發要約條件。此外,從實踐經驗看,收購方在要約前一般都會跟原大股東進行溝通,從而減少收購中的敵意成分。因此,業內人士普遍預計,要約收購,特別是部分要約,將會在今后的收購中更加普遍。 漸進VS突襲 如果收購方預設一定的控股比例,那么,他是采用暗中增持———舉牌———要約的漸進式收購好呢?還是直接發出要約的突襲方式好呢? 成本是其中最主要的考慮。相比征求意見稿,《管理辦法》放寬了對要約價格的限制,但仍有要求,最主要的一點是,“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針對這一規定,劉曉丹表示,從零開始直接要約,將在事實上不受要約底價的約束,而由收購方自行判斷并決定價格。與舉牌和要約的比較相類似,在直接要約中,收購方對成本的控制力更強。當然,采用這種方式,收購方能夠獲得多少股份也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關鍵是對原大股東的心理價位的判斷是否準確。 逐漸增持的方式則不同。在初始階段,收購方可以躲在幕后擇機買入,成本相對更低。不過,隨著持股比例逐漸達到5%,信息披露義務將使收購方浮出水面,而收購預期又會使投資者產生惜售心理。與此同時,收購方的買入行為本身很可能會推高股價,而推高的股價又將成為下一步要約的底線。 因此,鄭培敏認為,究竟哪種方式的成本更高還很難判斷。而劉曉丹則表示,在漸進式收購中,收購方可進可退,比較靈活,這是該方式的優點;但采取這一方式,需要收購方對股價有非常準確的判斷,而如果判斷失誤,收購成本將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在她看來,采用漸進式收購的將會非常少。 不過,大多數的業內人士都表示,在今后的實踐中,上述兩種方式都不會是主流,協議收購仍將是收購的主要方式。 《管理辦法》要求,“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劉曉丹認為,要約更多的是配合協議轉讓,即當擬受讓的股份超過30%時的被動行為。不過,由于要約的對象是全體股東,針對性不強,因此這一規定可能會造成擬轉讓股份在短期內“賣不干凈”。 現金VS股權 相比此前的規定,《管理辦法》大大放寬了要約收購的支付手段,包括現金、證券以及二者的結合都可以作為收購價款。那么,從收購方的角度,將傾向于選擇哪種支付手段呢? 對此,鄭培敏介紹說,業內比較傳統的觀點是,“熊市用現金收購,牛市用換股收購”。原因很簡單,熊市時收購對象價值被低估,用現金收購比較合算;而在牛市時,標的公司可能存在高估,這時候用同樣被高估的股權去換股,收購方也不“吃虧”。 鄭培敏同時表示,從國際上比較大型的并購案例看,幾乎沒有采用純現金方式的,因此他預計,換股將會成為主流的支付方式。這其中,收購方用新增股份作為對價會占較大的比例,比如上港集團對G上港的收購。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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