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力挺ST飛彩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06:07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林威
針對部分媒體對*ST飛彩(資訊 行情 論壇)(000887)股改方案中“減資彌補虧損”可能違法的質疑,*ST飛彩今日公告,由于公司股改方案“復雜”,包括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中介機構出具專項說明,強調“減資彌補虧損”是國際通行慣例,沒有違反《公司法》及有關會計制度。
*ST飛彩的股改方案為:該公司先以資本公積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2股,再由非流通股股東將其獲增股份中的29,120,000股轉送給流通股股東,最后全體股東以每10股減6.7335股的方式減資彌補虧損,流通股本從股權分置改革前的91,000,000股增加到改革后的104,632,528股。
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認為,“減資彌補虧損”與《公司法》“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的立法本意不沖突。
該律師事務所說,《公司法》第169條禁止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其立法本意在于:資本公積金主要是資本溢價形成,是企業所有者投資的一部分,具有資本的屬性;如果用資本公積金直接補虧,實質上是對資本的抽回,而從程序上看,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僅需要通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即可實施,不需通知債權人,勢必對債權人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的合法權益,防止股東通過資本公積補虧形式變相抽回投資,《公司法》規定“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非常必要。
但飛彩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本次股改方案中所涉的“減資彌補虧損”,是通過履行《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序來實施。由于履行了公告債權人的程序,而且就債權人的債權保全作出安排,故“減資彌補虧損”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造成任何損害。
該律師事務所認為,由于“減資彌補虧損”是股東在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對自身權利的一種處置,與“通過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變相抽回投資的行為有本質上區別。
安徽華普會計師事務所說,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對于是否可以用企業資本金彌補虧損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以“減資彌補虧損”的方式從會計上是可行的,且有利于保護股份公司及投資者的利益。
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也認為,“轉增、送股再減資彌補虧損”組合是根據公司的特有情況制定的股改方案的有機組成部分,并且同步實施,但它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