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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飛彩減資補虧引爭議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張潮 日前,市場對于*ST飛彩(000887)“轉增、送股再減資彌補虧損”的股改創新方案有各種不同見解。分歧主要集中在這個方案是否變相違反法律。 今天,飛彩股份公告《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所涉事宜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鮑金橋對*ST飛彩股改方案是創新還是違法做了深刻剖析。 公告中,鮑金橋律師認為首先方案中的“減資彌補虧損”沒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未禁止 當公司發生巨額虧損后可用減少注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因此,飛彩股份擬通過減資彌補虧損沒有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其次,“減資彌補虧損”與《公司法》“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的立法本意不沖突。 《公司法》第169條禁止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其立法本意在于:資本公積金主要是資本溢價形成,是企業所有者投資的一部分,具有資本的屬性;如果用資本公積金直接補虧,實質上是對資本的抽回,而從程序上看,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僅需要通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即可實施,不需通知債權人,勢必對債權人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股東通過資本公積補虧形式變相抽回投資,《公司法》規定“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非常必要。 而飛彩股份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所涉的“減資彌補虧損”,是通過履行《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序來實施,即,不僅需要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且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飛彩股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由于履行了上述公告債權人程序,且就債權人的債權保全作出安排,故“減資彌補虧損”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造成任何損害。 綜上所述,鮑金橋律師認為:由于“減資彌補虧損”是股東在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對自身權利的一種處置,與“通過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變相抽回投資的行為有本質上區別。 鮑金橋律師認為,“減資彌補虧損”在我國已有立法先例,且為國際上通行的規則,就飛彩股份現有的財務狀況而言,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用減少注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巨額虧損,實現飛彩股份的財務重整,有利于飛彩股份資產重組的完成,實現對飛彩股份全體股東特別是流通股股東利益的保護,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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